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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隆药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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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00号

致: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法律意见书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珠海赛隆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
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并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发布了增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公司董事会根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起的临时提案,两日内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位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增加的议案内容。按照《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二)14:00 在湖南省
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产业基地红枫路 1 号湖南赛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9
                                                                  法律意见书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3,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71.125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3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补充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3、《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

    第一至第八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第九项议案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补
充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清点现场表决
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会
议投票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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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113,801,2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3,801,2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113,801,2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3,801,2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3,801,2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6、审议未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0 股同意,113,800,500 股反对,70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13,801,2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13,801,2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113,780,500 股同意,20,000 股反对,700 股弃权,0 股回避表
决,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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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纪勇健




                                                        王华鹏




                                                        201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