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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派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08  

						证券代码: 002899            证券简称:英派斯            公告编号: 2017-027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539 号)核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6.05 元,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481,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48,294,558.28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433,205,441.72 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
验字(2017)第 00009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
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
“专户”),并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及 2017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健身器材
连锁零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健身器
材连锁零售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英派斯健发”)变更为二级子公司青岛英派斯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
司(该公司为英派斯健发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英派斯销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2017 年 11 月 9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为保证健身连锁零售项目的顺利实施,2017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下属公司进行增
资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二级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该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870.51 万元及利息(利息金额以银行结算
为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英派斯健发进行增资,再由英派斯健发使用该募投项目
对应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870.51 万元及利息(利息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对公司二
级子公司英派斯销售进行增资,并在公司二级子公司英派斯销售开立募集资金专
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
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英派斯销售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
户”),且公司已会同英派斯销售、中信证券及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募集资金
    户名                              账号            金额(人民币)
                   名称                                                    用途

青岛英派斯体   交通银行股份   372005570018000042894   48,708,277.01    健身器材连锁
育器材销售有   有限公司青岛                          元                零售项目

   限公司        崂山支行

    注:由于开户银行只能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结息,公司将在 2017 年 12 月银行结息

后将剩余利息一次性转入以上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英派斯销售作为公司实施健身器材连锁零售项目的授权控股子公司,公
司已授权英派斯销售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72005570018000042894。截
止 2017 年 1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48,708,277.01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健身器材连锁零售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英派斯销售未以存单的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
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公司、英派斯销售、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英派斯销售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丹、徐睿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英派斯销售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英派斯销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英派斯
销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及英派斯销售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英派斯销售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
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英派斯销售有
权主动或者在中信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英派斯销售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英派斯销售、开户银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