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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派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派斯
      保荐代表人姓名:牛振松                   联系电话:135-0648-5978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睿                     联系电话:135-6426-30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是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2 次
                                                            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公司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募集资金有大额支出也已及时
                                                            告知保荐机构;此外,定期现场
                                                            检查时也会专项查询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6 日
                                            公司治理、上市后信息披露相关
                                            要求、内幕交易、募集资金管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高管买卖股票相关要
                                            求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良好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
                                                                               行承
                                                                        是否   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原因
                                                                        承诺   及解
                                                                               决措
                                                                                 施
1、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不适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是
                                                                                用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除控股股东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外,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承诺:自公
                                                                               不适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是
                                                                                用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不适
                                                                         是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用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公司控股股东之股东丁利荣、平丽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不适
                                                                         是
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用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秦熙、郑国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不适
                                                                         是
回购该等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用
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4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6、Energy Victor Limited(景胜伟达有限公司)、上海景林景途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Yeah Fortune China Investment Limited(殷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湖南文化旅游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湖南文化旅游创业投资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得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拥湾成长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五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之
                                                                                 不适
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        是
                                                                                  用
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两年内
将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包括其在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以及
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中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
届时最近一期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7、丁利荣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不适
                                                                            是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用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减持价格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8、平丽洁、郑国良、秦熙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
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              不适
                                                                            是
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用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5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截止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未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
争企业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2)本公司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且不会新
设或收购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实体等。(3)
若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的,本公司承诺通过停止生
产经营或转让等形式消除同业竞争。(4)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          不适
                                                                        是
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5)本公司将           用
督促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
束。(6)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作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
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
有效性。(7)该承诺自盖章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公司
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以及自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赔偿由此给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方因此而支出的其他
合理费用。
10、丁利荣承诺:(1)截止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持
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
益。(2)本人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不适
                                                                        是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且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用
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实体等。(3)若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
围,本人承诺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
务相竞争的,本人承诺通过停止生产经营或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或者将


                                         6
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经营等形式消除同业竞争。(4)本人承诺不利用对公
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5)本
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6)本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公司全体
股东之利益作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
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7)该承诺自签字之日生效,
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期
间,以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本人愿意赔偿由此给公
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方因此而支出的其他合
理费用。
11、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丁利荣、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适
                                                                         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做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用
12、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定之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
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在本次发行时将持有的股份
(以下称"老股")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东不履行购回该等老          不适
                                                                         是
股义务的,则本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该等老             用
股。若认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13、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丁利荣承诺:若有关第三方就发行人国外商
                                                                              不适
标侵权事项提起诉讼或赔偿诉求,且该等赔偿诉求被当地法院支持,则本公司     是
                                                                               用
(本人)将无条件按法院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上述款项,并保证今后不


                                        7
就此事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追偿。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           不适
                                                                         是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用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合理措施,
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15、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丁利荣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适
                                                                         是
不侵占公司利益。                                                               用
16、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董
监高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
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不适
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     是
                                                                               用
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
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若承诺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
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17、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丁利荣、承诺: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需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
缴上述款项,并保证今后不就此事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追偿。若公司及
                                                                              不适
其下属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       是
                                                                               用
行政处罚,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决定的处罚金额无偿代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缴纳,并保证今后不就此事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追偿。如
果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带来
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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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
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
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违反
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
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
18、丁利荣承诺:若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或政府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租
赁关系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要搬迁并遭受经济损               不适
                                                                           是
失、被有权政府部门处罚、被其他第三方追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赔偿责              用
任,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保荐代表人由王丹、徐睿变更为牛振松、徐睿。
1.保荐代表人
                    2018 年 5 月 11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丹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
变更及其理
                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
由
                保荐代表人牛振松接替王丹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
2.报告期内中
                监管局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
国证监会和
                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
本所对保荐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机构或者其
                度重视,督促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22018 年
保荐的公司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
采取监管措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
施的事项及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
整改情况
                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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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
               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定我公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
               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
               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
               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
               类事件的再次发生。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
               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注。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
               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17]57 号)。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
               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3.其他需要报
               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
告的重大事
               项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
项
               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
               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
               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牛振松                      徐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