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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派斯: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 002899            证券简称:英派斯         公告编号: 2019-081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派斯”)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鲁 02 民初 113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苏光朋

    2、被告一: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瑞实业”)
       法定代表人:黄理国,董事长
    3、被告二:青岛青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青英”)
       法定代表人:王明玉,执行事务合伙人
    4、被告三: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利荣,董事长
    5、被告四:丁利荣
       职务: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即墨市人民法院关于苏光朋诉公司、有瑞实业、

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江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通知,
苏光朋在起诉书中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 1 为有瑞实业、被告 2 为海
南江恒、被告 3 为英派斯。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与被告 2 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无效;将股权恢复至被告
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被告1为境外主体,即墨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本案被移
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3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
    2017年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了一审判决((2017)

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苏光朋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5日,原告苏光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2、确
认上诉人拥有英派斯3.83%股权,将股权变更至上诉人或上诉人指定的第三方公
司名下;3、被上述人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股权转让行为无效;4、一、二审诉讼

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7年9月18日本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苏光朋当庭撤
销了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
    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鲁民终13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

号民事判决;确认有瑞实业持有的英派斯35.32万股或者0.39%的股权为苏光朋所
有;英派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管理部门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苏光
朋名下;准许苏光朋撤回确认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
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公司按照判决内容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变更股权登

记的申请,将苏光朋记载于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中。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该申请,并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准。
    原告苏光朋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 ) 鲁民终1337号《民事
判决书》,其拥有英派斯股权为162万股。但有瑞实业持有的英派斯股权已经减
少至35.32万股,尚余126. 68万股需另寻救济。根据前述判决,有瑞实业转让给

青岛青英的126. 68万股属于原告苏光朋。故原告苏光朋于2018年6月29日向山东
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l、有瑞实业与青岛青英的126.68
万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青岛青英名下的126. 68万股及依此获得的现金红利9.12
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苏光朋。2、有瑞实业、青岛青英、英派斯至工商管理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和股票的相关变更登记至

苏光朋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2018年9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出具(2018)鲁02民初113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2019年1月15日,原告苏光朋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

求,诉讼请求为:1、有瑞实业与青岛青英的126.68万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青
岛青英名下的126.68万股及依此获得的现金红利9.12万元返还给苏光朋,英派斯、
丁利荣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返还不能,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15.2万
元。2、有瑞实业、青岛青英、英派斯至工商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和股票的相关变更登记至苏光朋名下。3、本案诉

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7-01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19)、《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2018-019)、《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8-023)、

《重大诉讼公告》(2018-052)、《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8-057)、《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8-074)、《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2019-019)、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9-021)、《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9-053)、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9-066)中关于苏光朋股权纠纷案的披露内容。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鲁02
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 ,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一)被告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给付原告苏
光朋16689240元。
    (二)驳回原告对青岛青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青岛英派斯健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利荣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560元,其中98562元由被告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175998元由原告苏光朋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有瑞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苏光朋、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英企业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丁利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瑞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为股东层面诉讼,预计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
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02 民初 1131 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