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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博医疗: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博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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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3: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56,604,7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2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6,472,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095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3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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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13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3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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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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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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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6,477,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12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4%;反
对:12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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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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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梦婷



                                                               201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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