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30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19-028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文”),对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该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据此对原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并自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执行。
2、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财会〔2019〕 号) 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文”),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该通知要求在所
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修订
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
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文),对《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该通知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
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 号文、财会[2019]8 号文、财
会[2019]9 号文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按照财会[2019]6 号文的要求,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
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2、会计准则修订
按照财会[2019]8 号文的要求,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按照财会[2019]9 号的要求,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财会[2019]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财务指标,
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列示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
务重组》(财会[2019]9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
[2019]9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
[2019]9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