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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5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
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7年12月3日15:00至2017年12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
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00,021,9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84.553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4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4.5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21,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6 人,代表股份 21,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督
导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