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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19-08-1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州
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港币及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
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
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产品需要出口海外市场,同时公司需要从海外进口原材料及设备。受国
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
加。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
情况,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
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
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港币及欧元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2、额度规模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额度规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80,000 万元。
   3、授权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董事会授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期限自获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在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汇汇率报价可
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控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
而带来的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
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
外汇交易;
   3、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
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和风险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
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4、公司审计部将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5、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慎重选择与具有合法资格且实力较强的境内
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七、履行的程序
    1、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
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开展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80,000 万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
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
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开展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80,000 万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瑞银证券认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具有必要性,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
控制汇率风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形成了内
控制度,并制定了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风险可控。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必
要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
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南                     杨艳萍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