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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森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13  

						 证券代码:002907           证券简称:华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7-011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7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6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1,471,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4,929,301.82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42,498.18元。以

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0月17日审

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751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会同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

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截止《验资报

告》出具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资金用途
                                             (万元)
                                                            第五期新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905327510803    15,788.69       GMP生产基地
       重庆分行
                                                                项目
    注:上表中账户余额15,788.69万元为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一创投行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创投行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
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创投行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一创投行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投行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一创投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咏梅、姚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一创投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一创投行。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一创投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一创投行应根据有关规定
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一创投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
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开户银行存在未及时向公司或一创投行出具对账单或向一创投行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投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一创投行均可
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或一创投行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一创投行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一创投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一创投行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重庆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
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
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
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
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
行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751号。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