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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22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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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
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 其他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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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披露于上述媒体。公司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
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并进行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
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等相关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具备以
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
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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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
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子公司等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等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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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送《登记表》、《承诺书》及其他应报送的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公众平台;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五) 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现场参观;
    (八) 电话、邮件咨询;
    (九)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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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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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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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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