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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22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参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
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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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司指定媒体详见本制度第五十二条)发布。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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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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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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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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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
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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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制订,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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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
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
书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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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
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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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证券事务部编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
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三条 公司知悉任何公众媒体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的消息,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要求作出公开澄清。



                           第五章 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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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
遵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应披露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五十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
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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