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 我们对《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核销 资产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 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涂伟萍 谢晓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