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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9-04-29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
后,对公司 2018 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资产与财务充分独立,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2、2018 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

    综上,2018 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之情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情
形。

       二、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及修订的相关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对《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核销
资产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体现
了谨慎性原则,且更加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核销资产的事宜。

    四、对《关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

    五、对《关于﹤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对《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
《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
规定。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在 2018 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
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七、对《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执业人员具
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力,出具的各项专业报
告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
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
的议案》,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履职情况表示肯定,我们认
为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
以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合称“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员工与全体
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

                  罗绍德                 涂伟萍               谢晓尧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