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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召开。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广

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2019 年 5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19 年 5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

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

代表股份 96,37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7.3682%。其中,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上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70,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2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85,120,2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666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股份为 11,258,25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70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公司相
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报告》及《2018 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

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72,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5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9,114 股(因

未投票被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505%;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6,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1495%。

    该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珍祥、邹榛夫、

邹珍凡、孙仲华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72,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5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9,114 股(因
未投票被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505%;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6,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1495%。

    该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珍祥、邹榛夫、

邹珍凡、孙仲华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72,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5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9,114 股(因

未投票被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505%;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6,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1495%。

    该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珍祥、邹榛夫、

邹珍凡、孙仲华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黄鼎足



                               经办律师:

                                                 陈   平



                          签署日期:201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