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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24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17-010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9 号)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8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46 元,募集资金总额 349,426,4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39,922,7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9,503,700.00 元。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700634 号)。公司
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龙证券”)与兰州银行兴陇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部支行、
中国银行兰州市金昌路支行、浦发银行兰州高新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一:

    账户名称: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兰州银行兴陇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101472000568575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 111,422,700 元(其中 100,000,000 元为 1 万头
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1,422,700 元为 A 股发行尚未支付的发
行费用)

    募集资金用途:1 万头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二:

    账户名称: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兰州东部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8210000110120100058409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 100,000,000 元

    募集资金用途:1 万头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三:

    账户名称: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兰州市金昌路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104059529335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 60,193,300 元

    募集资金用途:1 万头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四:

    账户名称: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兰州高新科技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48170078801800000030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 49,310,400 元

    募集资金用途:自助售奶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1 万头进口
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和自助售奶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无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龙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
龙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公司授权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培爱、朱宗云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华龙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25 日(兰州银行)、10 日(浙商银行、中国银行)、
5 日(浦发银行)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龙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及时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龙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龙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华龙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龙证券
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