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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燃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7-11-27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2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初,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2 日签发的(2016)粤 06 民初 163 号应诉通
知书,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起诉本公司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本案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
司”)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停止损害港华公司的利益;判令本公司同意
港华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对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网公
司”)提起仲裁;判令本公司赔偿港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37,429,361 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22 日及 2017 年 1 月 10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
两次一审开庭审理。

    2017 年 1 月 26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 06 民初 163 号《民
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南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 年 2 月 17 日,南华公司就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 年 5 月 22 日,本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诉讼详情见本公司 2017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
    三、判决情况
    2017 年 11 月 24 日,本公司就上述案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7]粤民终 834 号),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南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28946.8 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 834 号)
    特此公告。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