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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欣氟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2019-10-24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9-09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书》中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数值均为计划数
或预期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项目最终投资金额及相关建设内容需经进一
步规划论证。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关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本项目所涉及用地目前尚未取得,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存在无

法取得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建设涉及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方可进行,因此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书》对公司短期内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4、根据《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签订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投资项目概述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高宝矿业
有限公司拟于近期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就福建高
宝矿业有限公司在氟新材料产业园投资建设的年产 8 万吨含氟精细化学品系列
项目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二)审议表决情况

   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本项目最终投资金额及相关建设内容需经进一步规划论证。公司将根据事项
的后续进展,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长兴中街 138 号民政大楼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 8 万吨含氟精细化学品系列项目。

   2、项目总投资:30000 万元人民币。

   3、项目建设内容及经济效益:建设氟苯 2 万吨/年生产线、高纯氟化钠 0.7
万吨/年、高纯氟化钾 5 万吨/年及扩建无水氟化氢 3 万吨/年至 7 万吨/年生产规
模。

   4、项目建设期限:一期建设期限为 18 个月(以供地交付使用时间起计)。
二期建设期限为第一期建设期满的 24 个月内完成。

   5、项目用地:本项目总占地约 168.1 亩(具体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红线图

为准),项目用地按不低于人民币 4.4 万元/亩(同时不高于成本价)底价挂牌出
让(税费由乙方承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负责按法定程序在氟新材料产业园温郊片区向乙方提供约 168.1 亩工业
用地。

   2、负责将出让地块平整到位并将供电、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排水、通讯、
污水管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至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

   3、负责全程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开工建设、土地使用证、
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的手续,甲方应给予协助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
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在土地交付后 3 个月内开工建设,18 个月内项目竣工投产,同时
乙方在项目用地内投资强度必须达到人民币 88 万元/亩以上。(具体参照福建省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项目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如下:3.0≥容积率≥0.9 ;建筑系数≥40%,10%
≤绿地率≤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总用地面积的

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具体参照福
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乙方在项目红线内的投资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具体以在当地注册

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乙方在工业区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
建设规范和工业区整体规划要求。
   5、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并达到国家及甲方营业地的地方标准,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设计图纸要经甲方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实施。

   6、乙方按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程序交付相应的项目用地费用。

   (四)优惠政策

   1、享受国家、省、市及清流县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及制约。

   2、享受清流县《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流县招商引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清委﹝2017﹞27 号)第十四条“一事一议”的优惠
政策。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交
付相应费用,否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动工建设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动
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如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
置办法》认定闲置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面积的地块,并协助乙方完成相
应的土地出让手续及相关产权的办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办理土地出
让手续及相关产权,从而影响乙方项目建设,导致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段不能

完成各阶段的项目建设的,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项目建设时间相应延长。

   4、甲方协调将相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同时应当将供电、工业
用水、生活用水、排水、通讯、污水管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至合同约定

地点;因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从而影响乙方项目建设或项目投产
的,导致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段不能完成各阶段项目建设,不属于乙方违约,
乙方项目建设时间相应延长。
   5、因甲方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或土地面积向乙方出让合同约定的地块,影
响乙方项目进度或投产产量的;而后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在政策上
给予乙方相应的优惠或政策倾斜。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公司可充分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完
善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对
拓展公司业务和市场占有率有积极作用。

   截至本公告日,本合同合作双方尚未开展具体合作事宜,该项目目前处于计
划实施阶段。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书》对公司短期内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重大风险提示

   鉴于该项目正处于计划实施阶段,本合同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
的可能性;最终能否顺利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存在不确
定性;该建设项目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及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存在

无法达到投资预期的风险。公司将会积极关注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
署的《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