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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西威: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30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 2019-1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
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和畅五路西 103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TAN CHOON LIM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440,171,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80.0312%。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9 年 4 月 23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额 427,71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7.7664%。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12,456,30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648%。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总结及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 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
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171,4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171,4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171,4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171,4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170,2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总结及 2019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

    表决结果:119,545,2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 未回避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170,2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40,171,4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