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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西威: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2-18  

						致 :惠州 市德赛 西威汽 车电子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19- 3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
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与召 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40 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和畅五路西 103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TAN CHOON LIM(陈
春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1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 所 律 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与出 席人员 的资 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401,724,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3.0408%。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截
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额 400,578,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2.832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 1,146,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0.208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 次股东 大会 审议的 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和一汽股权投资(天
津)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关于 2020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四)《关于 2020 年度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及表决 结果
     ( 一)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程 序
     本 次股东 大会以 现场投 票与网 络投票 相结合 的方 式进行 表决。出席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以 记名 投 票方 式对 会议 通 知中 列明 的 议案 进行 了 逐项 表决 ,
网 络投票 按照会 议通知 确定的 时段,通 过网络 投票系 统进行, 网络投 票结
束 后,深圳证 券信息 有限公 司向公 司提供 了网络 投票表 决结果 。本 所律师 、
股 东代表 和监事 代表共 同对现 场投票 进行了 监票 和计票 ,合并 统计了 现场
投 票和网 络投票 的表决 结果 ,并对 中小投 资者的 投票结 果进行 了单独 统计。
     ( 二)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结 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和一汽股权投资

                                        3
(天津)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401,717,092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401,717,092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857,02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反对 7,200 股,弃权 0 股。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401,717,092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857,02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反对 7,200 股,弃权 0 股。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401,717,092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2%),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857,02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反对 7,200 股,弃权 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计 云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