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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诚精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15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18-004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7 号)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55 元,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为 23,100 万元,发行费用 3,213.2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86.80 万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
第 00013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
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初始存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放金额(万元)
                                                                           产能提升及自动化
                                                               19,886.80
山 东 联 诚 精 密 制 中国银行股份有                                        升级项目
                                        222134732714
造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兖州支行
                                                                 760.37    支付剩余发行费用

         注:上述募集资金初始存放金额共计 20,647.17 万元,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
     承销费用后的金额,含尚待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 760.37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伟、朱艳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994.34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泰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持续
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信验字
(2017)第 000137 号)。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