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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诚精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8-16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19-042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的地点。股东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的地点。股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事总数的 1/2。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中国证监会指定互联网网站刊登公司公告 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
                                           公 司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以
 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