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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诚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6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 年—2022 年)>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
查,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
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我们同意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
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2、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
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4、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6、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
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结论正
确,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7、相关主体就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
全体股东的利益。

    8、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
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
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在任期内按照国
家的政策、法规,以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按期按质完成审计工作,
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
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勇                  胡志斌                       刘 震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