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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戈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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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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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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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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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方面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5 日 15:00 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 4 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4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4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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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

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89,09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7.498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及交易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9,909,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07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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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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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林 林




                                             经办律师:

                                                             陈 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