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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戈尔:关于与吉安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2018-06-20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61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吉安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00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吉安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
合同议案》,并于当日与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具
体投资情况如下:

    一、 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在吉安高新区购地自建厂房兴办主要应用于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源等高密度磁性功率器件项目,预计总投资 3 亿元人民币。
公司将在吉安高新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来实施本次投资项目,新设立子公司的事
项已由 2018 年 4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详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7)。
    本次合同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 交易对手介绍

    交易对手: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政府
    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吉安县人民政府
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吉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主要内容:乙方在吉安高新区购地自建厂房兴办主要应用于充电桩、新
能源汽车、储能电源等高密度磁性功率器件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 3 亿元人民币,注册资金 2000 万元。项目分两期投资,
一期投产后,年产值达 2 亿元人民币。
    (三)项目用地
    1、甲方初拟提供 94 亩工业用地提供给乙方,土地具备“六通一平”(通水、
通电、通路、通宽带网路、通雨水排管、通污水排管、土地平整)。乙方项目在取
得意向地块初步红线图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含总平面规划、
厂房单层平面布置等)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高新区根据项目建设优化方案确定
实际用地面积并提供用地红线图,乙方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依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自取得国有地使用权
证之日起,该土地可用于抵押等经营性行为,但不得自行转让。
    2、甲方按上级有关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 6.9 万元人民币/亩出让给乙
方(具体出让价格以揭牌成交价格为准)。
    (四)项目建设和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每亩不低于 350 万元人民币,
建筑密度不低于 40%,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0,厂区内绿化不超过用地面积的 15%,
预计土地产出每亩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2、项目总建设面积不少于 8 万平方米,建设周期为 2 年。项目分二期建设,
一期项目土建工程应于 2018 年 12 月底前启动建设,并在 2019 年 12 月建成投产。
    3、甲方同意乙方项目必须在吉安县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和纳税,并达到
本合同第三条款投资要求情况下,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乙方企业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
级留成部分前四年 100%、后两年 50%的比例予以奖励。
    (2)乙方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连续五年,以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不含查补
税收、调库收入等,下同)县级留成部分为标准,年缴纳增值税 50 万元(含)以
上 500 万元以下、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1000 万元(含)以上 3000
万元以下、3000 万元(含)以上,分别按标准的 28%、35%、55%、65%予以奖
励。
       (3)乙方企业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甲方从正式投产年度起,
按前五年所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
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按县级留成部分 50%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与认定高
新技术企业前的奖励年度合并计算)。
       (4)乙方企业在甲方所在地申请成功上市,可享受甲方出台的《关于进一步
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助推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县发[2017]3 号文件)的相
关奖励扶持政策。
       (5)乙方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按 100%的比例给予奖励;企业
自取得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 8 年,若年创税 10 万元/亩以上或年创汇 10 万美元/
亩以上,按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税总额的 100%给予奖励。
       (6)乙方用地属甲方依法收回用地,为鼓励乙方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做大做
强,甲方对乙方企业技改升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若乙方达标年度(投产后第
二年)实现年创税 20 万元/亩以上,甲方在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 15 个工作
日内按每亩 4.9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7)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以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8)企业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全免,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9)以上税收奖励由甲方按年度执行。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甲方按时交付土地,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四)、项目建
设和优惠政策-2)之约定,即未及时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土地使
用权,乙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在办理完相关手续
后,厂房等建筑部分建成两年内未能投产致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
权或收取土地闲置费。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土地的使用性质,特殊情况需调整土地用途,须书
面报告甲方,征得甲方及上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
    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注册公司、足额缴纳保证金、
土地按时揭牌、开工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5、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6、因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各方应及时以书
面报告通知对方,在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所确定之权利义务由乙方在吉安县注册设立的公司完全承受。
    2、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
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
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执行本合同具体条款需完善一些细化操作,甲方授权吉安高新区管委会
与乙方就上述问题通过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
    5、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
成的,双方共同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6、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 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1、本次投资项目主要从事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源等高密度磁性功率
器件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业务,该类产品是将进一步扩充公司的产品种类、
应用领域以及产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近年来珠三角地区劳动力成本越来越高,招工难逐渐成为常态,选择在内
地自建厂房开展新的产品业务也是为了应对不断上涨人工成本和短缺的人力资源
的困难局面。
   3、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投资成本。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未来将分阶段进行建设和投产,短期内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五、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将视投资事项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审
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0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