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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26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7号)核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01元,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总额合计人民币425,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84,292,061.73
元,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40,957,938.27元,其中发行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为人
民币4,652,361.73元;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345,610,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大华验字[2018]第00000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
度规定,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金湾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与全资控股子公司珠海市民彤医
    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募投项目用途
                                                       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
      珠海润都制药                      第一创业证券                  微丸制剂系列
1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承销保荐有限 15000091420      药品生产基地
      股份有限公司                                   327
                      分行              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
      珠海润都制药                      第一创业证券                  厄贝沙坦胶囊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销保荐有限 20020279291      生产线扩建项
      股份有限公司                                   00100539
                      珠海金湾支行      责任公司                      目

                      上海浦东发展
      珠海润都制药                      第一创业证券 15030078801
3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承销保荐有限                  技术中心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40
                      公司广州分行      责任公司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 募投项目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专项账户   用途
      珠 海 润 都 制 珠海市民彤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创业证 4435310          营销网络
1     药 股 份 有 限 医药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券承销保荐 1040031          优化建设
                                             有限责任公                  技术改造
      公司           司         珠海朝阳支行 司         105
                                                                         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统称为乙方)及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与全资子公司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丙方)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丁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

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丙方应在划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丁方、甲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甲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