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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二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广信君达法字(2018)第 246 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绮红、凌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获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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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05),以下称“会议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事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4:00在珠海市金湾区机场北路6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希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5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2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26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
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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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18年1月2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止,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代表股份为 70027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0.0275 %。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 名, 代表公司股份 7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75 %。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
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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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通过应经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经
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7077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议案通过;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网络投票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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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林绮红
负责人:
                王晓华


                                                           凌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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