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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8年4月)2018-04-0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总经理及经营层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
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医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及
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
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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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审议;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事项;
     (十四)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法人代表董事长授权,签署公
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五)确定副总经理的职责分工;
     (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进行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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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三)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四)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接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九)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十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公司总经理均
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
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决定以下事项:
       (一)经董事会批准的,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内的各项经营及
行政管理活动的审批权;
       (二)总经理在行使上述权限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副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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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指的交易是: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设
备、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提出议题;
     (二)总经理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有关人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四)参会人员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须提前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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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请假理由;
     第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经理根据会议所要讨论的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
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会议记录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出席人员;
     (二)会议的议题;
     (三)会议发言要点;
     (四)会议决定;
     (五)记录人。
     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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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如工作中成效
显著,应给予荣誉奖励及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