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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19-03-2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4.1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人数由117名变更为11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5.40万股变更为
361.30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价格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本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
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人员。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无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11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1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9年3月21日为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