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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已事前收到了公司董事会发出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材料,在认真审
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
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修订)》(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
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杨德明、周兵、TANWEN


                                                        201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