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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年6月)2019-06-2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9 年 6 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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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不得在 5 家公司以上兼任独立董事;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
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他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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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应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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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及
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四章 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还享有公司赋予的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超过 300 万元或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用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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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超过
3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达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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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得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
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
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将该年度
内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和履行职责,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发表评价结
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红派息进行全面审查,确
保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予以保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备。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或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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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要求,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该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
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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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该等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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