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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永长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8-01-30  

						  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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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3
律师的声明事项......................................................7
法律意见书的正文....................................................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3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3
     七、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4
     九、发行人的业务................................................................................................14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6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订和修改........................................................................17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7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18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19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9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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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
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泰永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征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长征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长征有限
                     系发行人前身

                     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泰永科技有限公
泰永科技
                     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长园集团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天宇恒盈             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
天成控股
                     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
长征电气
                     身

深圳泰永             深圳市泰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智能谷               深圳市智能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泰永             北京泰永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泰永             上海泰永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青岛泰永             青岛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重庆泰永             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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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交易

《公司章程》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申报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

稿)》                 说明书(申报稿)》

                       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审计报告》           通合伙)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17]001654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内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0796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
中国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新股发行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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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
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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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首字[2017]第 002 号


致: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
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和 12 号文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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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声明事项

    信达及信达律师承诺已依据 12 号文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
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
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
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信达律
师认为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
律师意见。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
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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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的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
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且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决议。

    (二)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的程序符
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
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三)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长征有限整体变更而成、全体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的时间已超过三年,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依法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
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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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
第八十条和《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低压断路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工控自动
化产品等低压电器元器件及其系统集成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6、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
在禁入期的,或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7、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8、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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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制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已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1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要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
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5、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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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原则恰当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6、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52,879,907.79
元、53,430,250.39 元、60,296,943.01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035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账面价值为 3,517,991.20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62,302,728.71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7、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1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下
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0、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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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1、发行人与具有证券发行保荐(主承销商)资格的广发证券签订了本次发
行的《承销暨保荐协议》,由广发证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符合
《证券法》第十一条关于保荐和承销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
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34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人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035 万元,本
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关于股份
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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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
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均已履行了必
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
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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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
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长征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
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上述资产的转移和过户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
险。

    (五)泰永科技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黄正乾与吴月平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

    (一)发行人的子公司的设立及股权变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
等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合法有
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分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
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长征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
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1-14
                                                                    法律意见书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设立
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亦未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进行任
何投资活动。

    (三)自长征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
发生变更,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关联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意
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
程序,相关内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
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
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软件产品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通过申请、受让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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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合法有效,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发行人合法所有,权属
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在该等设备上设置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四)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的出租方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相关部
门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证明或作出承诺,故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征有限及发行人均未发生过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重大收购行为均发生在报告期外,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


                                 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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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近期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
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修改章程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得到发行人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
案手续。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
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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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有关规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障碍。

    (三)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
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
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罚的情况。




                                 5-1-1-18
                                                                法律意见书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
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
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
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编制的。
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审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
险。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人作出的相关
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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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修订)》、《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各中介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
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
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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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张    炯




                                           宋幸幸




                                           杨    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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