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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永长征: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17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9-114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4 楼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7,321,1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230%。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321,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23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4%。

    2、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股东
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4%。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宋幸幸律师、郑靖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

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1,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1,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1,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的宋幸幸律
师、郑靖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律师认为: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