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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19-025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3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19 年 3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下
午15:00至2019年3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
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华夏航空第一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2 人 , 代 表 股 份
276,173,8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9573%。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73,908,6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391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26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56%。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1,799,0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6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骐瞳、范启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8,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8,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17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9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韩骐瞳、范启辉
    (二)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