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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航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01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华夏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胡晓军先生、吴龙江先生、范鸣春先生、徐为女士、乔玉奇先生、
汪辉文先生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的

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胡晓军先生、吴龙江先生、范鸣春先生、徐为女士、乔

玉奇先生、汪辉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
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张工先生、董小英女士、岳喜敬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
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在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国家公务员、证券分析师。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张工先生、董小英女士、岳喜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作了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夏航空(重庆)
飞行训练中心有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等提供总额不超过
3.5 亿元的担保,但本次审议的担保目前尚未开始履行,公司未新增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4,937.23 万元。

公司为两江一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并向加拿大庞
巴迪公司支付购机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风险处于可控
范围之内,公司已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工 岳喜敬 董小英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