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 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 公司股东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 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 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三江公司行政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19 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 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军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8,007,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709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25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58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47,991,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702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 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因公外出,未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5 票面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8 担保事项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9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对填补措施的议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对填补 措施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审议《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审议《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47,991,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见证律师:王彩章 张韵雯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