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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德生物: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3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18-027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
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15:00-2018年9月1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高新二路388号光谷生物医药加
速器1.1期C5栋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
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莉莉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37,061,59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60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7,045,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37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5,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10人,代表股份2,477,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461,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武汉)律
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51,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1,5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67,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4%;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5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1,5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6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0%;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芳、李悦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