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0-02-12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经审阅公司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
业经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的岗位要求,均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
《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陈松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周顺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意聘任陆君女士、曹军先生、张旗升先生、范立明先生、卢宜红先生、唐杰先生、
周顺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杨兆龙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世君:
彭颖红:
谢建伟:
(SEAH KIAN WEE)
2020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