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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2月)2019-02-0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事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则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
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
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
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1/8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
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以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
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
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
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2/8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
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
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939”;

   (二)投票简称为“长城投票”(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公司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
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
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
                               3/8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如适
用),按深交所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公司股
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
和。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
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
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8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
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
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
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
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
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
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
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
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
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拥
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5/8
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公司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
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公司股东
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

同意见。

    在公司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为准。如公司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
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6/8
       同一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二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公司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在
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回避股东信息剔除
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7/8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
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
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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