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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

18 楼 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295,177,20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6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835,327,05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59,850,15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76%。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78,542,63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5,177,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542,6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5,177,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542,6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熊洁、李鑫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