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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
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
利益的基础上拟定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
规划》等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制
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
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及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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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2019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18 年度财务
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
综合素质,所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关于改聘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了解蒋震山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着重了解蒋震山先生的任职资
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认为蒋震山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同
意董事会聘任蒋震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六、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8 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

    七、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由子公司对公司
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
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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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且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公
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
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八、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
情况。

    十、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19.11万元等额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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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振华                 童本立                    袁弘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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