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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8-2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的决定》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草案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        第二条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浙江昂利康制药         公司系由其前身浙江昂利康制药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绍兴市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600146342118G。                 91330600146342118G。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生产、销售:片剂(含头孢菌 营范围:药品生产、经营(凭许可证经

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 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凭许可证经
粒剂(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青 营),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
霉素类)、原料药(谷维素、糠甾醇、 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医药技术开发、
多索茶碱、头孢拉定、托西酸舒他西林、 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盐酸班布特罗、维生素 E 烟酸酯、左氧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氟沙星、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碘海 经营活动)
醇、头孢泊肟酯、替米沙坦、甘草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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铵、氨甲环酸、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
头孢克洛、头孢克肟、头孢呋辛钠、硫
酸头孢匹罗、西沙必利、兰索拉唑、尼
扎替丁、精氨酸、头孢拉定/L-精氨酸、
酮亮氨酸钙、消旋酮异亮氨酸钙、酮苯

丙氨酸钙、消旋羟蛋氨酸钙、酮缬氨酸
钙);硫酸钠、硫酸铵、乙酰乙酸甲酯、
甲醇、特戊酸、二氯甲烷;销售:四甲
基胍盐酸盐水溶液、氢氧化纳水溶液;
回收特戊酸(水溶液)、回收氨水、回

收硫酸铵、回收硫酸铵-氯化铵、回收
氯化钠、回收氯化钠-氯化钾;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化工
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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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 收 购本 公 司 股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 收 购本 公 司 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 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一般为公司的住所地,具体地点 的地点一般为公司的住所地,具体地点
由召集人通知。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由召集人通知。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

便于股东参加。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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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 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订各专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委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
                                          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 一 百 三十 三 条 在 公司 控 股 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第 二 百 〇一 条 本章 程以 中 文 书           第 二 百 〇一 条 本章 程以 中 文 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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