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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交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18-10-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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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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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170406-5号




致: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7
年6月23日出具了《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截至2017年6月30
日的最近三年及一期(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以
下简称“最近三年一期”或“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
(2017)01267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17)
01127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
字(2017)011276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
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1277号《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众
环专字(2017)011278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
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发行人
已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对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和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
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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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一)》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之外,《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仍然有效。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
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
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实质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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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条
件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81,565,071.69 元 、
173,915,240.83 元、172,650,201.65 元、61,069,541.07 元,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 股 股 东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分 别 为 9,124,189.20 元 、 10,041,695.60 元 、
54,912,628.33 元、11,219,956.6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2,440,882.49 元、163,873,545.23 元、117,737,573.32
元、49,849,584.40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58,000 万元,发行人股本总
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6,500 万股 A 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不少于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6.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长江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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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2)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

     (3)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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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行《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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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中审众环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审众环已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
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均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下列条件:

     ① 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2,440,882.49元、163,873,545.23
元、117,737,573.32元、49,849,584.40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
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 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552,830.51元、131,519,840.11元、303,198,366.69元、
-79,150,684.72 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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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

3,007,733,350.38 元 、 2,348,213,168.70 元 、 2,310,693,774.35 元 、
2,046,345,781.42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④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8,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⑤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4,147,176.90元,净资产为1,429,638,303.19元,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29%,不高于20%;

     ⑥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
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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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
财务、机构的独立性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
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兼职情况见下表:

          在发行人                                                           兼职单位与发
 姓名                            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处任职                                                             行人的关系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乌鲁木齐特变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关联方
胡述军      董事
                          阜康市博腾煤化工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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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行人                                                              兼职单位与发
 姓名                              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处任职                                                               行人的关系

                      新疆特变(集团)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关联方

                          新疆特变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关联方

                            新疆特变集团水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方

                              新疆中疆仓储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方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方

                            新疆特变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关联方

                             中丝路库车建设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方

                          新疆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方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无关联关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联方
沈建文    独立董事
                                  新疆财经大学                  旅游学院教师     无关联关系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联方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         关联方
龚巧莉    独立董事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联方

                                  新疆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教授     无关联关系

孙新军    独立董事               新疆公路学会                     副理事长       无关联关系

          监事会主        新疆交通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监事         无关联关系
刘庆英
             席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无关联关系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无关联关系

周文君      监事      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无关联关系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喀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无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职务,不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
的财务人员不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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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经核
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公路、桥梁、隧道、
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以及路桥工程施工主材料的
贸易业务。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 入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3,001,659,167.13 元 、 2,330,387,279.37 元 、
2,259,016,489.70 元及 2,025,231,703.49 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99.80%、99.24%、97.76%和 98.9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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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以及新增重
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主要关联方

     1. 发行人新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0 家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其中,8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新疆新交建阿富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交建阿富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阿禾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交建阿禾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富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
建富阿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红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红
阿项目公司”)、新疆新交建精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精阿项
目公司”)、新疆新交建和康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和康项目公
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沙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水利”)、新疆新
交建国防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国防项目公司”);2 家参股公司,
分别为新疆昌吉新交建特变准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特变项目公
司”)、霍尔果斯亚中交建国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中客运”)。发行人
新增 10 家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之“九、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新增的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主要为:发行人董事胡述军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中丝路库车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远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二)重大关联交易


                                  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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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大关联交易内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7
年 1-6 月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
务,基本情见下表: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 1-6 月

    兴亚工程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795,179.45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 为关联方代收款项净额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的为关联方代收款项净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 年 1-6 月

         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                                     512,646.56

                  兴亚工程                                           48,842.74



     ②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17年1-6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359,610.23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5-1-2-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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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的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科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7 年 1-6 月

   应收账款                      兴亚工程                             176,312.87

  其他应收款                     兴亚工程                             352,000.00



      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兴亚工程其他应收款 352,000 元为履约保证金。


      ② 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的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    目                    关联方                             2017年1-6月


   应付账款                      兴亚工程                             741,797.68


      ③ 预收关联方款项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的预收关联方款项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    目                      关联方                                2017年1-6月


预收款项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2,000,000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
会议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及
确认;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亦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及确
认。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遵循
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损害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形。

                                              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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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发行人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有效性予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
联交易的决策、披露程序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0 家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其中,8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交建阿富项目公司、交建阿禾
项目公司、交建富阿项目公司、交建红阿项目公司、交建精阿项目公司、交建和
康项目公司、交建水利、交建国防项目公司;2 家参股公司,分别为交建特变项
目公司、亚中客运。

     (1)发行人新增的控股子公司

     ① 新疆新交建阿富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阿富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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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91654300MA77J1037D 的《营业执照》,交建阿富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 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孝波,注册资本为 35,334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阿富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阿富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28,267.2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066.8                  20

                     合计                                35,334                  100



        ② 新疆新交建阿禾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阿禾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54300MA77J10M2G 的《营业执照》,交建阿禾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 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侯秀峰,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阿禾项目公司 9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阿禾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5-1-2-17

                                              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9,000                   90

   2       阿勒泰克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③ 新疆新交建富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富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54300MA77J10R3P 的《营业执照》,交建富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 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家会,注册资本为 41,91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富阿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富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33,528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382                   20

                     合计                                 41,910                  100



       ④ 新疆新交建红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红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
地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54300MA77J0YW8D 的《营业执照》,交建红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恰秀路南苑 39 号 2-202
室,法定代表人为马孝波,注册资本为 16,2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7


                                         5-1-2-18

                                              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红阿项目公司 8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红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12,960                   80

   2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240                   20

                     合计                                16,200                  100



       ⑤ 新疆新交建精阿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精阿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652722MA77L29H2X 的《营业执照》,交建精阿项目公司的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博州精河县精河镇解放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为张辉,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7 日至
长期,经营范围为“工程管理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程勘察
设计、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精阿项目公司 99.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精阿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9,999.9999              99.99

   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001                0.01

                      合计                                 10,000                100



                                          5-1-2-19

                                              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⑥ 新疆新交建和康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和康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5 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7 月 5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53200MA77HXFG5T 的《营业执照》,交建和康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天目山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尹强,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5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的建设、投资、运营及维护,公路配套设施建
设及养护,土地整理及开发,酒店建设与管理,道路拯救,餐饮服务,仓储服务,
汽车维修,房屋租赁,广告位租赁,建材、机电设备、润滑油、机械设备、电子
产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矿产品、文
体用品、汽车配件、摩托车培训、家具、橡胶制品的销售,旅游项目开发,计算
机硬件的开发与销售,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和康项目公司 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和康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19,800                 99

   2             和田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                    1

                     合计                                   20,000                100



       ⑦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沙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交建水利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根据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223MA77KR9A85 的《营
业执照》,交建水利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塔城地
区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 41 号(水利局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陈昌雄,注
册资本为 2,8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市政道路工程建筑;隧道、桥梁工程建筑。(依法

                                            5-1-2-20

                                              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水利 90%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水利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见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2,520                  90

   2           沙湾县兴水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80                   10

                      合计                                   2,800                 100



       ⑧ 新疆新交建国防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建国防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652700MA77LG3A57 的《营业执照》,交建国防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吐尔扈特路农副产
品物流园西门,法定代表人为张辉,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2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管理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
管理与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绿化工程。”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国防项目公司 99.99%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国防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9,999.9999              99.99

   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001                0.01

                      合计                                   10,000                100


       (2)发行新增的参股公司

   ① 新疆昌吉新交建特变准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1-2-21

                                                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交建特变项目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
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652300MA77LF2123 的《营业执照》,交建特变项目公司的公司类型为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 184 号特变水木融城综
合商业用房 B 段二楼 201 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杰,注册资本为 25,700 万元,营
业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公路工程建筑;
公路管理与养护;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服务;其他仓储业;汽车
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绿化管理服务;广告服务;
其他综合零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其他专业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交建特变项目公司 49.5%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特变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特变集团                          12,721.5               49.5

   2                        发行人                         12,721.5               49.5

   3          昌吉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7                    1

                     合计                                   25,700                100



       ② 霍尔果斯亚中交建国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亚中客运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根据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4004MA77J7PC6U 的《营业执
照》,亚中客运的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欧
陆经典小区 10 号楼门面房 2 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庭暄,注册资本为 3,600 万元,
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客运站管理运营,旅客运输,
车辆维修、停车、洗车及配件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房屋租赁,商
品运输配送,仓储(危险品除外),包装,搬运,装卸,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并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会展服务,酒店运营管理,餐饮,场地租赁,工程咨询服


                                         5-1-2-22

                                               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务,财务咨询服务,商务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持有亚中客运 34%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亚中客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见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296                   36

   2                        发行人                         1,224                   34

   3          霍尔果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80                   30

                     合计                                  3,600                  100


       2.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变更情
况如下:

       (1)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7 月 21 日,交建市政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住所变更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
屯河区)融合南路 688 号,经营范围变更为“铁路,道路,隧道、桥梁、钢结构
工程建筑,土石方挖运,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加工销售,钢结构加工,工程机械制造。(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新疆交建科学技术院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5 日,交建科技院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
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工程科研、勘察、设计、
施工、试验、监理及相关技术服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工程的
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技术开发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基础建设行业投资,新
型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沥青、改性沥青、彩色沥青、乳化沥青、沥青混
合料改性剂、抗车辙剂、高粘度添加剂、温拌剂、再生剂、废橡塑热塑性弹性体
沥青改性剂、工程纤维、伸缩缝、路面养护材料、塑胶制品的生产加工技术开发

                                         5-1-2-23

                                               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及销售,废旧地膜回收和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科技研发,技术推广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矿
产品、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

     (3)新疆交建交通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6 月 16 日,交建制造取得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公路交通工程、土木工程、园林绿化、公路
养护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场地的租赁;商务信息咨询;
工程技术服务;公路养护的项目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沥青销售;防
护栏、隔离栅、防眩板、路面标线涂料、路面标线涂料玻璃珠的生产及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新疆交建海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6 日,交建海蓝在《阿勒泰日报》刊登《注销公告》,拟申请注
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公告债权人。

     2017 年 8 月 9 日,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阿地工商内字)登记
内备字[2017]第 337573 号《备案通知书》,对交建海蓝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交建海蓝注销的手续尚未办理完
毕。

     (二)发行人子公司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天山路桥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内容见下表:

序                                                                                           他项
       权利人        证号      权利性质     权利类型       坐落      面积(M2)     用途
号                                                                                           权利

                                                                     土地使用权
                  新 2017 乌               国有建设用   南苑办事处                 商务金
                               作价出资                                 面积
                  苏市不动产               地使用权/    塔里木河西                 融用地/
1      天山路桥                (入股)/                             4,392.90/               无
                     权第                  房屋(构筑   路 403-21                  商业服
                                自建房                               房屋建筑面
                  0001313 号               物)所有权       号                       务
                                                                     积 3,657.28


                                           5-1-2-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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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他项
          权利人        证号      权利性质       权利类型         坐落        面积(M2)    用途
号                                                                                                    权利

                     新 2017 乌
                                                               南苑办事处
                     苏市不动产   作价出资      国有建设用                                 其他商
2        天山路桥                                              海河西路乐      1,306.42                无
                        权第      (入股)       地使用权                                  服用地
                                                               业巷 54 号
                     0001311 号

                     新 2017 乌                                南苑办事处

                     苏市不动产   作价出资      国有建设用      海河西路                   商务金
3        天山路桥                                                              2,915.93                无
                        权第      (入股)       地使用权      154 号院安                  融用地

                     0001310 号                                居巷 043 号


         注:1. 上表第 1 项,对应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乌苏市房权证南苑办事处字第 0034368

号、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 000000323 号。

         2. 上表第 2 项,对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 000000320 号。

         3. 上表第 3 项,对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乌苏国用(2013)第 000000321 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承租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承租房产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房屋面积(M2)           期限           租金



                     博尔塔拉蒙   博乐市土尔扈特路
            交建国
                     古自治州天   博州农副产品物流                       2017年8月1日至     346,970.88
     1      防项目                                         2,409.52
                     盈商贸有限   园园区 2 号综合服                         2020年8月1日       元/年
             公司
                        公司           务楼内




                                                5-1-2-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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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房屋面积(M2)          期限              租金



                                  奇台县食品工业园
                     奇台县美佳                        宿舍及办公楼
          交建股                  区奇台县美佳食品                     2017年6月1日至
    2                食品制造有                        1 幢(三层、                         50 万元/年
            份                    制造有限公司大门                     2018年5月31日
                       限公司                             警卫室)
                                        西侧


          交建股     努尔艾合麦   莎车县阿地勒三大                     2017年4月20日至
    3                                                     130×90                           20 万元/年
                       .
            份       提 图如普        队一小队                         2019年4月20日



        (四)发行人子公司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增 1 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载内容见下表:

序                                                                                                他项
                   软件名称              著作权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著作权人
号                                                                                                权利

        拌合站实时质量管理与控制系
1                                       2017SR369407         2017 年 3 月 10 日      交建智能      无
                   统 V1.0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原值为
220,025,430.75 元、账面净值为 122,948,485.93 元的机器设备,拥有账面原值
为 28,497,777.03 元、账面净值为 7,747,845.44 元的运输工具,拥有账面原值
为 14,964,892.36 元、账面净值为 5,364,236.63 元的电子设备,拥有账面原值
为 4,276,558.30 元、账面净值为 1,508,576.35 元的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设
备。该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需要所购买,发行人对该等生产经
营设施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另有说明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


                                               5-1-2-2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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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
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1. 工程施工合同

     (1)2017 年 2 月 28 日,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田市交通运
输局签署《和田市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和田
市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预计总投资 14 亿元,完工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2)2017 年 3 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签
署《和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和田县公路“建
养一体化”服务项目,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年,预计总投资 7.1002 亿元。

     (3)2017 年 3 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于田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于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于
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预计总投资
15.6 亿元。

     (4)2017 年 3 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洛浦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建洛
浦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年,预计总投
资 10.06 亿元。

     (5)2017 年 3 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策勒县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局签署《策勒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策
勒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年,预计总投
资 7.113 亿元。


                                  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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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6)2017 年 3 月,交建股份与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民丰县交通运输局签
署《民丰县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民丰县公路“建
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总建设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年,预计总投资 4.032 亿
元。

     (7)2017 年 3 月,华天工程与奎屯市交通运输局签署《合同协议书》,约
定由华天工程承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开干齐乡高疙瘩泉村-别列克齐村
-S115 线公路改建工程(Y001 线)等 5 个项目施工(第一合同段)项目,按监
理人指示开工,总工期 164 天,合同金额 49,663,571.55 元。

       (8)2017 年 3 月,天山路桥与托克逊县金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
协议书》,约定由天山路桥承包托克逊县 2017 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期)第
一合同段(托克逊县通沟-S103 线岔口公路改建工程),按监理人指示开工,总
工期 251 天,合同金额 38,292,394.83 元。

     (9)2017 年 4 月,华天工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签署《合同协
议书》,约定由华天工程承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G3012 线榆树沟-石棉矿
(K145-K160)段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开工日期 2017 年 4 月 28 日,计
划竣工日期 2017 年 9 月 30 日,按监理人指示开工,总工期 155 日历天,合同
金额 30,796,009.89 元。

     (10)2017 年 5 月 25 日,交建股份与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签
署《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阿勒泰市市区周边道路改扩建项目—红
墩路改建工程项目,计划开工日期 2017 年 5 月 2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7 年 9
月 24 日,总工期 123 日历天,合同金额 64,126,365.61 元。

     (11)2017 年 6 月,交建股份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签署《施工
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 G3015 线 K0 至 K155+319 段标志牌更换工程等 4
个项目,计划开工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7 年 10 月 15 日,
按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32 日历天,合同金额为 20,721,516.04 元。

     (12)2017 年 6 月 5 日,交建股份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处签署《合同协
议书》,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乌鲁木齐市城北主干道快速化贯通工程施工第五标


                                   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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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段,计划开工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11 月 30 日,工期
为 544 天,合同金额为 619,628,324.6 元。

     (13)2017 年 6 月 5 日,交建股份与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阿勒泰市火车站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五标段(二、三、四、五号道路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2017 年 6 月 5 日,计
划竣工日期 2017 年 9 月 1 日,工期为 90 天,合同金额为 62,475,128.43 元。

     (14)2017 年 6 月 17 日,交建股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测设
计研究院联合体、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交通运输局签
署《G216 红山嘴口岸至阿勒泰公路 PPP 项目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和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承包 G216 红山嘴口岸至阿勒泰公
路 PPP 项目,该项目采用 BOT+EPC 运作方式,项目总投资 2,780,793,800 元。

     (15)2017 年 6 月 17 日,交建股份和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联合体、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交通运输局签署
《S18 线富蕴(喀拉通克)至阿勒泰公路 PPP 项目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和西
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承包 S18 线富蕴(喀拉通克)至阿勒
泰公路 PPP 项目,该项目采用 BOT+EPC 运作方式,建设期三年,项目总投资
6,984,830,000 元。

     (16)2017 年 6 月 18 日,交建股份和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联合体、阿勒泰克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市交通运输局签署
《阿勒泰市至禾木(吉克普林)公路 PPP 项目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和西安中
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承包阿勒泰市至禾木(吉克普林)公路 PPP
项 目 , 该 项 目 采 用 BOT+EPC 运 作 模 式 , 建 设 期 3 年 , 项 目 总 投 资 约
3,489,486,200 元。

     (17)2017 年 6 月 20 日,交建股份与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辽高铁本高建合字 2017 第 3 号《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辽
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段项目路面(含绿化)工程施工第 3 标段,计划
开工日期 2017 年 6 月 2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期为 493
天,合同金额为 250,815,663 元。

                                    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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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8)2017 年 7 月 10 日,交建股份、新疆交通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与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签署《托克逊至沙尔湖
公路建设 PPP 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新疆交通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包托克逊至沙尔湖公路建设 PPP 项目,
该项目采用“BOT+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实施,本项目建设期 3 年,特许经营期
30 年,本项目项目资金共计 7,568,350,000 元。

     (19)2017 年 7 月 13 日,交建股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测设
计研究院联合体、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交通运输局签
署《G216 北屯至富蕴公路工程 PPP 项目合同》,约定由交建股份、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承包 G216 北屯至富蕴公路工程 PPP
项目,该项目采用 BOT+EPC 模式,建设期 3 年,项目总投资约 4,408,900,000
元。

     (20)2017 年 7 月 24 日,天山路桥与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天山路桥承包塔城地区乌苏市 2017 年长
城影视基地和 ZB13 线古尔图南山道路(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第一合同段,工期
为 123 日历天,按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金额 20,854,964.76 元。

     (21)2017 年 7 月 31 日,交建股份与新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
同协议书》,约定由交建股份承包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北区改扩建工程外借土方储
运工程第一阶段(I 标段)项目,第一阶段计划开工日期 2017 年 9 月 1 日,计
划竣工日期 2017 年 10 月 30 日,第二阶段计划开工日期 2018 年 4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6 月 30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137 天,合同金额为
498,000,000 元。

       2. 采购合同

     (1)2017 年 2 月 20 日,交建股份连霍高速(G30)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
改 扩 建 项 目 第 XWGJ-1 标 段 项 目 部 与 哈 密 建 辉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编 号 为
XWGJ-1-CL-2017-04 的《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合同》,约定交建股份连霍高速
(G30)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向哈密建辉建材有限公
司采购混凝土,合同总金额 9,330,00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2 月 20 日至

                                       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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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2017 年 2 月 28 日,交建物流与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编号为 201702286054 号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和静天山水
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水泥,合同总金额 6,860,00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3)2017 年 3 月 6 日,交建物流与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
为 2017CGSN-030 号的《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和田青松建材有限
责任公司采购水泥,合同总金额 11,830,00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
     (4)2017 年 3 月 23 日,交建股份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一合同
段与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JT-HT-MH-CL-2017-011 的《沥青
采购合同》,约定交建股份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一合同段向天山环保
库车石化有限公司采购“天环”牌沥青,合同总金额为 13,230,000 元,合同有效
期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至工程结束。
     (5)2017 年 3 月 26 日,交建物流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
为 201704206989 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采购水泥,合同总金额为 11,690,00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3 月 26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6)2017 年 4 月 21 日,交建物流与新疆宝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签署编号
为 0000411 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宝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采
购钢材产品,合同总金额为 9,844,600 元;2017 年 5 月 5 日,交建物流与新疆
宝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就 2017 年 4 月 21 日共同签署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未
尽事宜和补充事项签署《<材料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宝
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采购钢材产品,合同金额为 5,452,900 元。
     (7)2017 年 4 月 26 日,交建物流与洛浦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
为 201704257046 号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洛浦天山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采购水泥,合同总金额为 41,910,00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8)2017 年 5 月 17 日,交建股份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乌鲁木齐至


                                   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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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奎屯段改扩建项目第 WKGJ-1 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新疆中翔恒元道路建材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编号为 WKGJ-2017-WZ-008 号的《土工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交建
股份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项目第 WKGJ-1 标段
项目经理部向新疆中翔恒元道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土工材料,合同总金额为
7,076,284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 综合授信合同

     2017 年 5 月 25 日,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综合授信协议》,
约定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交建股份提供 4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
期间从 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4. 借款合同

     2017 年 6 月 23 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发行人签署合
同编号为 0419933 的《借款合同》,约定交建股份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
木齐分行借款 20,000 万元,用于原材料采购,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3
年,借款利率以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 5%确定。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
重大合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未收
到第三方关于上述重大合同的争议诉求。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存在的 1 宗尚未了
结的人身侵权诉讼,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
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人身权侵权纠纷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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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之“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
况见下表:

                                                                                占其他应收款期
                                                   2017年6月30日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末余额合计数的
                                                    余额(元)
                                                                                  比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   农民工保证金、履
                                                   164,193,818.88   1-5年以上       23.39
         管理局                约保证金

阿勒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
                              项目诚意金           100,000,000.00   1年以内         14.24
         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履约保证金            89,210,767.21      1-5年         12.71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投标保证金            30,000,000.00    1年以内          4.27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   农民工保证金、履
                                                   25,434,606.03      3-4年          3.62
       目管理中心              约保证金


     2.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162,907,862.05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已经中审众环审
计,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
收购兼并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

                                           5-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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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生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章程变化情况如下:

     2017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
程修正案》,对现行《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 在“总则”处增加“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在公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监管和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
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
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
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其他条款顺延。

     2. 在“第二节董事会”处增加“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其他条款顺延。

     3. 在“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后增加“第九章党组织建设”,
其他条款顺延,在第九章处增加“第一百四十七条党组织设置、第一百四十八条
党组织办事机构、第一百四十九条党组织作用、第一百五十条党组织职责、第一
百五十一条党委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党委会参与决策重大事
项” 等条款。

     该《章程修正案》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上述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5-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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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
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2017年7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2017年度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并授
权董事长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议案。

     (二)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在和田市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的议案》《关于在阿勒泰市投资设立PPP
项目公司的议案》《关于在霍尔果斯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的议案》《关于在昌
吉市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的议案》《关于在塔城地区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的
议案》《关于在博州地区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的议案》《关于发行不超过人民
币10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7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拟筹建的新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议案》《关于注销全资
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在沙湾县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等议案。

     2017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公司经审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等议案。

     (三)监事会

                                 5-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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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7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公司经审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
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
况如下:

     2017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林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的上述变化,主要系因发行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引起,未导致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税务情况。经核
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税务登记



                                 5-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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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8 家国内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该等子公司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所取得的三证合一后的《营
 业执照》情况见下表:

序号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颁发机关

 1     交建阿富项目公司   91654300MA77J1037D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交建阿禾项目公司   91654300MA77J10M2G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交建富阿项目公司   91654300MA77J10R3P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4     交建红阿项目公司   91654300MA77J0YW8D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5     交建和康项目公司   91653200MA77HXFG5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6     交建精阿项目公司   91652722MA77L29H2X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
 7     交建国防项目公司   91652700MA77LG3A57
                                                                    政管理局

 8         交建水利       91654223MA77KR9A85              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17年1-6月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
 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017年1-6月因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优惠备案尚未开始,因此发行
 人、华天工程、交建路友、北朋检测、交建制造、天山路桥2017年1-6月暂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5-1-2-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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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4年10月9日,交建设计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
发的编号为GF20146500002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2017年8月28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
于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根
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拟认定交建设计为高新
技术企业,并予以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2017年第24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
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因此交建设计2017年1-6月暂按15%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7 年1-6月新增财政补
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批文/依据                 补贴金额(元)


         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
                                           乌人社办[2016]120 号《关于印发乌鲁
 1      社会保险补贴(2016.11   交建股份                                             288,905
                                             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至 2017.3)
                                           新商发[2016]113 号《关于 2016 年度外
        2016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
 2                              交建股份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对          57,800
                 补助
                                           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优质稠油重交道路
         沥青及复配改性沥青研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
 3                              交建股份                                             200,000
         发及城市道路应用成套                      书》(Y161320004)
          技术研究项目补助款
         钢波纹管在城市综合管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
 4       廊中的应用的关键技术   交建通途                                             200,000
                                                   书》(Y161320003)
             研究项目拨款




                                           5-1-2-38

                                             3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批文/依据                 补贴金额(元)


           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乌知发[2016]38 号《关于发放乌鲁木齐
    5      2016 年度专利申请资助     交建智能   市 2016 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第二          1,500
                      资金                                  批)的通知》
           西北大温差重载条件下
           装配式简支空心板桥铰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
    6                                交建市政                                              150,000
           缝病害处治建养关键技                          书》(Y141310004)
             术研究与示范项目
                                                新人社发[2015]55 号《关于印发<自治
    7       社保局退还社保补贴       交建市政                                              215,852
                                                   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基于云平台的红外光谱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
    8      沥青快速检测系统的开      交建股份                                              150,000
                                                         书》(Y161010018)
               发与应用项目


        (四)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在 2017 年1-6月
新增税务行政处罚见下表:

序                                处罚金额
        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机关            缴款时间            整改情况
号                                 (元)

                                             阿勒泰市地方税
1       交建阿勒泰     逾期申报     500                        2017 年 4 月 18 日     已足额缴纳罚款
                                                  务局

                                             乌鲁木齐经济技
2        交建路友      逾期申报     200      术开发区地方税    2017 年 4 月 20 日     已足额缴纳罚款

                                                  务局

                                             阿勒泰市地方税
3       交建阿勒泰     逾期申报     500                         2017 年 6 月 5 日     已足额缴纳罚款
                                                  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上述因逾期申报所导致的税务行政处罚金额均较小,不属于上述规
定所述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5 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认
为“新疆交建路友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
期间,未发现欠税和重大违反税收相关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行为。”

                                                5-1-2-39

                                                  3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7 年 8 月 31 日,阿勒泰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认为“因新疆交通建
设集团阿勒泰茂峰项目有限公司违法情节较轻,且已缴纳罚款,对新疆交通建设
集团阿勒泰茂峰项目有限公司的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
受到的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
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
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
量、技术等标准情况如下:

     (一)环境保护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环境保护局、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环境保护局、乌鲁木齐市环境监察
支队、乌苏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6月
30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工商

    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1-2-40

                                    4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

     根据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社会保险缴存事宜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有关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
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
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诉讼、仲裁
与行政处罚情况。经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1宗尚未了结的诉讼标的
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

     2017 年 8 月 2 日,原告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将交建
股份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建股份支付欠款


                                 5-1-2-41

                                    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416,36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诉前担保费 7,081.80 元及
本案诉讼费。此外,新疆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
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冻结交建股份银行账户余额 1,416,360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的涉案标的额较小,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及年
度净利润相比,影响较小。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行政处罚外,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
以上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
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相关内容作了重点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相关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具备《公司法》《证券


                                 5-1-2-42

                                   4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
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股票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正本肆份,副本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5-1-2-43

                                   4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赵雅楠




                                           承办律师:

                                                                鲁浪




                                           承办律师:

                                                               王亚丽




                                                      年     月       日




                                5-1-2-44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