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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交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18-11-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06 号”文核准,新疆交通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交建”、“发行人”或“公司”)不超过 6,5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6,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
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保荐”)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
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58,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64,5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沈金生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路 229 号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公路路面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及
安装;公路工程施工及养护中的新技术、新型建材的开发、生产及销售,钢材、

                                      1
水泥、沥青、添加剂、智能信息化设备、公路建筑材料的销售、对外技术服务及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勘察设
计与试验检测,以及路桥工程施工主材料的贸易业务。

    (三)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经新疆国资委新国资改革[2014]308 号《关于对〈新疆交通建设(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批准,由交建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国资委、通海投资、福耀投资、新业投资、
翰晟投资、海益投资、诚诚投资、江苏路通、中财富国、德得创业、东证资本、
沈金生、朱天山、曾学禹、熊刚、王成、赛力克阿吾哈力、慕湧、林强、李茂
文、隋绍新、黄勇、楚建勋、余红印、孙建军共 25 名发起人签署了《新疆交通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本次整体变更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14]1058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交建有限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 705,877,474.82 元,扣除拟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39,107,047,47 元后的净资产
666,770,427.35 元为依据折股 450,000,000 元,确认专项储备 31,822,438.88 元,
余额 184,947,988.47 元计入资本公积,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45,000 万元,与整
体变更前注册资本相同。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众
环专字(2017)011191 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由
于公司自查发现了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对以 2014 年 5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
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净资产与以 2014 年 5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验资报告》(驰天会验字[2015]1-008 号)中的净资产出现了
差异。本次更正前净资产为 705,877,474.82 元(扣除拟分配的利润 39,107,047.47
元后的净资产为 666,770,427.35 元),本次更正后净资产为 645,793,337.18 元,本
次更正调减净资产 60,084,137.64 元。更正后股本 450,000,000 元,因折股溢价产

                                     2
生的资本公积由 184,947,988.47 元减至 124,863,850.83 元。
       2015 年 1 月 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
号为 650100000000835 的《营业执照》,交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注册资
本为 45,000 万元,名称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新疆国资委                                    30,000          66.67%
 2      通海投资                                       3,000           6.67%
 3      福耀投资                                       1,500           3.34%
 4      新业投资                                       1,250           2.78%
 5      翰晟投资                                       1,000           2.22%
 6      海益投资                                       1,000           2.22%
 7      诚诚投资                                       1,000           2.22%
 8      江苏路通                                       1,000           2.22%
 9      中财富国                                       1,000           2.22%
 10     德得创业                                       1,000           2.22%
 11     东证资本                                           500         1.12%
 12     沈金生                                             400         0.89%
 13     朱天山                                             300         0.67%
 14     李茂文                                             200         0.44%
 15     慕湧                                               200         0.44%
 16     熊刚                                               200         0.44%
 17     赛力克阿吾哈力                                     200         0.44%
 18     王成                                               200         0.44%
 19     曾学禹                                             200         0.44%
 20     林强                                               200         0.44%
 21     隋绍新                                             150         0.34%
 22     黄勇                                               150         0.34%
 23     楚建勋                                             150         0.34%
 24     孙建军                                             100         0.22%
 25     余红印                                             100         0.22%
                      合计                            45,000         100.00%



                                         3
    (四)财务状况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众环审字(2018)012799 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
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资产                    784,070.86         768,387.14    328,280.77    306,047.51
非流动资产                  180,136.79         128,551.01     50,749.46     66,382.83
资产总计                    964,207.65         896,938.15    379,030.23    372,430.34
流动负债                    682,623.28         627,498.73    236,215.67    222,222.82
非流动负债                  101,436.61         112,182.52     10,234.21     25,613.49
负债合计                    784,059.90         739,681.25    246,449.87    247,836.3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0,147.75         157,256.90    132,580.36    124,594.0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72,332.56         148,826.40    125,811.42    119,288.24
者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74,140.92         712,367.90    228,405.95    222,189.75
营业利润                     28,578.50          32,163.91     18,600.86      6,132.14
利润总额                     28,800.48          32,059.86     18,936.02      6,748.43
净利润                       23,259.44          26,329.40     15,852.28      5,026.3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22,945.66          24,578.25     14,783.52      4,938.27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4,802.84          21,059.08      9,292.26      3,934.10
润孰低数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1,290.53       -127,343.69     30,319.84     13,151.98
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680.77          -7,324.12       -925.70     -11,079.11

                                          4
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0,047.75        190,435.30     -30,645.44      11,833.10
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
                                  22.68              0.39          16.16           0.27
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37,539.33        55,767.88      -1,235.15      13,906.25
额

       4、主要财务指标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主要财务指标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比率(倍)                     1.15              1.22           1.39           1.38
速动比率(倍)                     0.84              0.92           1.10           1.1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81.01%            82.48%         65.54%         63.9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48              3.04           2.06           1.86
存货周转率(次)                   0.76              5.00           3.50           3.7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38,918.08         47,002.21      26,401.94      14,739.54
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4.66              4.03           7.84           2.5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23            -2.20           0.52           0.23
流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65             0.96          -0.02           0.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基
                                   0.40              0.42           0.25           0.10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基本每             0.08              0.36           0.16           0.08
股收益(元/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4.29%            17.63%         11.76%          5.71%
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2.99%           15.11%          7.39%          4.55%
收益率(加权平均)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0.28%            0.31%          0.31%          0.14%
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6,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08%,公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人民币 7.18 元/股
                                 22.00 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
                                 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
发行市盈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0.36 元(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前一年度扣除非经常
发行前每股收益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
                                 本计算)
                                 0.33 元(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前一年度扣除非经常
发行后每股收益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
                                 本计算)
                                 3.11 元/股(按本次发行前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本计算)
                                 3.44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净资产按发行前本公司经审
                                 计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2.1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市净率
                                 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式进行。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50 万股,网
                                 下发行余股为 14,16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850 万股,网上发行
                                 余股为 125,04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发行对象                         户的境内自然日、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46,670.00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41,917.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费用概算                     保荐、承销费用 3,500.25 万元

                                     6
                               审计、验资费用 490.57 万元
                               律师费用 198.11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76.42 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87.31 万元
                               合计 4,752.66 万元。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新业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控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7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特变电工集团、通海投资、福耀投资、江苏
路通、翰晟投资、德得创业、海益投资、中财富国、诚诚投资、东证资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目前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沈金
生、朱天山、王成、熊刚、赛力克阿吾哈力、曾学禹、林强、隋绍新、黄勇、
孙建军、余红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8
    (2)本人于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
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5)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李茂文、慕湧、楚建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9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
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的 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2、股东特变电工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0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
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的 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3、股东通海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
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1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的 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新疆交建股本总额为 64,50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新疆交建发行后总股份的 10.08%;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12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和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13
    9、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关人员的
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监管措施、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
                               出意见和建议。
                               (1)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导发行人严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露义务;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
他文件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
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项                             的管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行事前沟通。
                               (1)指派保荐代表人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监事会会议;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聘请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发
要约定
                               行人进行主动信息跟踪和现场调查。




                                        14
           事项                                       安排
                               (1)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
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约定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
                               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黄力、伍俊杰
    项目协办人:赵雨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广场一座 28 楼
    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97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长江保荐认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
长江保荐同意担任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
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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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力




                       伍俊杰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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