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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交建: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17  

						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18-007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6 号)核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7.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670 万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52.6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1,917.34 万元。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 (众环验字(2018)
01008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
况》的议案,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截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

 账户名称: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7673357014

 专户金额:34,169.75 万元



(二)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账户名称: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0502755

 专户金额:9,000.0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承诺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力、伍俊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6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 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
确定),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
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
动或者在长江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长江保
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众环
验字(2018)010087号)。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