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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18-10-2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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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接受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委
托,担任新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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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范国祖: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三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具有二
十多年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任职浙江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部门经理、天一证
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等。担任过银轮股份(002126)IPO 和非公开发行项目、
华东医药(000963)非公开发行项目、新湖中宝(600208)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保
荐代表人;参与完成了浙能电力(600023)B 股发行项目;参与完成了信联股份
(600899)、交大博通(600455)、金证科技(60044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主承销工作;主持过多个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在企业改制、重组、规范、
发行承销、上市推荐等方面具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袁婧: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三部高级项目经理,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取
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2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光大证券,作为主要项目人员
参与了华东医药(000963)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申报和发行、如意集团(002193)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申报和发行,参与了多家 IPO 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以及
中德科技(831294)、领先环保(833439)等新三板项目的改制及挂牌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靳京: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三部高级项目经理,金融学硕士,2013 年 5 月至
今就职于光大证券,现担任新农股份 IPO 项目协办人,作为主要项目人员参与
了兆鋆新材(831041)、新农股份(831868)、领先环保(833439)、宇鑫货币(834510)
等新三板项目的改制及挂牌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惠强: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三部董事,杭州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硕士,
保荐代表人,具有十余年的投资银行业工作经验。先后参与完成了津滨发展
(000897)、浙江震元(000705)、金固股份(002488)、华东医药(000963)等
公司的股权融资和再融资项目,参与或现场主持了多个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和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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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项目的改制和申报工作,主持完成多个公司债券项目。

     张伟科: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三部高级项目经理,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
师,拥有多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和投资银行工作经验,作为主要项目成员参
与申华控股(600653)、金杯汽车(600609)、广电电气(601616)、东富龙(300171)、
宝信软件(600845)等项目的 IPO 上市及年报审计;负责或作为主要项目成员
参与利驰租赁(833525)、灵信视觉(834110)、同是科技(835274)和致达智能
(835803)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及同是科技(835274)、灵信视觉(834110)、隆和
节能(834073)等股票发行项目。

     陈博: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三部高级项目经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工程学
士、数学学士,法国 KEDGE 商学院金融学硕士,任职期间参与了德业变频
(832525)、绩丰物联(833834)、梧斯源(834907)等新三板项目。

     姜沛源: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三部项目经理,技术管理学士、会计与金融管理
硕士,2015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光大证券,任职期间参与了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834907)新三板项目的改制和挂牌工作。

     吴易凡: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上海三部高级项目经理,金融学士、会计学,会
计责任与金融管理硕士,2016 年 6 月至今就职于光大证券。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XinNong Chemical Co.,Ltd.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群辉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2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8 日

住所:                   浙江省仙居县杨府三里溪

邮政编码:               317300

联系电话:               0571-87230010

传真:                   0571-87243169

互联网网址:             www.xnche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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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xnzqtzb@xnchem.com
经营范围:               化学农药、中间体、制药原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具体范围及
                         有效期限详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
                         证书》),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技
                         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情况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保荐机构或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1、立项审核程序简介

     立项审核程序为: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业务部门立项会议审核通过后,向
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量控制部”)申请立项→质量控制部对立项材料进行
审核出具立项审核意见→业务部门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质量控制部组织
召开立项小组会议→立项会议审核通过的准予立项。

     2、内核审核程序简介

     内核审核程序为:保荐代表人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业务部门复审→质
量控制部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组对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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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质量控制部组织召开内核小组会议→质量
控制部汇总内核小组成员意见,提交项目组→项目组对内核小组成员意见进行回
复→质量控制部审核回复文件,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二)保荐机构对新农股份项目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2017 年 5 月 26 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小组召开会议,对浙江新农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小组成员共 13 人,参会 8 人,参加
表决 7 人,1 人回避,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根据内核小组工作规
则,内核决议为通过该项目,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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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针对本次发行保荐事宜,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
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现保荐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
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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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根据《证券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的规定,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
慎核查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化学农药制造业(C2631)。化学农药制造
业是国家高度关注的产业之一,在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中,把“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助剂的
开发与生产”列为石化化工鼓励类项目。新出台的《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也将“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减少环
境污染,满足现代农业生产需求,并提高我国农药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列为农
药工业“十三五”期间的发展目标。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业绩增长势头明显,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
潜力,具备了《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实施后能够扩大发行人经营
规模,增强发行人竞争力,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

     因此,光大证券同意保荐新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依法定程序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
部 9 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徐群辉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
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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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9、审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承诺》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4、审议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5、审议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6、审议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依法定程序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发行人 8,61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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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95.75%。经与会股东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
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上市地、发行对象、发行方式、
定价方式、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对董事会
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决策程序。

       三、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说明

     根据《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对新农股份的基本情况、发行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认为新农股份已具备了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
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列席三会会议,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各部门的经营运作,确
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内设战略决策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各项议事规则。发
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发行人聘任了董
事会秘书。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总经理下设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制剂销售部、工业品
营销部、采购部、剂型研发部、合成研发部等部门。上述部门依据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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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行业、市
场研究报告,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运营场所,分析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行业地
位、竞争优势、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化学农药制造业,发
展前景良好;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稳中
有升,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上述
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无重大违
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一亿二千万元。同时,发行人公开
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本次
发行均系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 25%。上述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
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相关条件

     1、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浙江新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有
限”)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是在新农有限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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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4721033H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已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
历次工商年检,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达三年以上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
前身于 1999 年 7 月 27 日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 12 月 28 日,
新农有限按截至 2005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 4,550 万元折合为 4,55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
已在 3 年以上。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分别是东方中
汇会验[2005]1905 号、中汇会验[2012]2847 号、中汇会验[2016]3330 号),银行
入账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等,并经审慎核查,确认
发行人人民币 9,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
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上述情
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发行人化学农药经营所需的
资质等,实地查看发行人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学农药研发、
生产、销售的公司,能够同时为客户提供所需的化学农药原药、制剂及中间体产
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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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A、经过对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供
应商及客户访谈记录等文件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

     B、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近三年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有关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了解发行人近三年董事变
化如下:2016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免去钱永回董事职务,免去
涂必胜独立董事职务,选举泮玉燕、徐振元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池
国华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徐群辉、徐月星、王湛钦、张坚荣、钱永回、曹承宇、王
贤安、涂必胜变更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王湛钦、张坚荣、徐振元、曹承
宇、王贤安、池国华。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变动系董事会换届选举所致,且公司董事长、主要管理
人员担任的董事均未发生变动,上述变化未导致发行人经营方针、组织机构运作
及业务运营等方面发生变化,未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
确定性。

     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如下:2015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聘任冯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2016 年 6 月 7 日,财务务总监冯
炯提交辞职申请,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任
命张长胜为公司财务总监。

     冯炯因个人原因辞去原有职务,报告期内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未发生变动,上述变化未导致发行人经营方针、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方
面发生变化,未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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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了公司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
章程,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前徐群辉直接持
有公司 6.75%的股权,同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 60%的股权;徐月星直接
持有公司 1.67%的股权,同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 20%的股权;泮玉燕直
接持有公司 4.67%的股权,同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 20%的股权,三人通
过新辉投资控制公司 72.67%的股权。同时,报告期内徐群辉一直担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对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有重大影响。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未发生变更。

     综上,最近 3 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历次股权转让相
关协议、访谈发行人及其前身新农有限历史上主要股东,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2、关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起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
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设立了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以上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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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
了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责任意识。发
行人参加辅导的人员全部通过了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上情况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并进行了访谈,查阅三会纪要,并结合相关人士出具的
声明函,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以上情况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文件,走访了发行人相关部门及
人员,并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进行
了沟通,查阅并分析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以上情况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

     经走访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并通过对发行人所提供政府相关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核查,同时通过查阅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东方华银”)出具的《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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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并经分析后,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
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
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取得并查阅了企业信用报告文件、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的《公司
章程》已明确不对外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以上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银行资金流水,取得并
分析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的情形。以上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关于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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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
机构了解到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分别为 3,758.66 万元、3,886.93 万元、7,601.70 万元、3,845.66 万元,经
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分别为 2,379.02 万元、9,975.63 万元、9,527.90 万元、3,860.20
万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1.16%、39.21%、45.51%、60.93%,上述指
标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与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确认发行人制定并执行
了稳健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目前资产结构符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和经营
实际情况,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发行人资
产质量的实际情况。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上述情况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部门及人
员,并与中汇进行了沟通,取得并分析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上述
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的审
慎核查,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
了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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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
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进行了
审慎核查,对发行人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与中汇进行了沟通,取得并分
析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3 月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
据编制的;发行人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发行人对
其它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上述情况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独
立董事意见,查阅了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合同并核查了关联交易价格,查阅了发
行人的财务报告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承诺,确认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完整,已根据关联交易的重要性原则对
关联交易进行了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A、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3,532.06 万元、3,454.26 万元、7,483.49 万元和 3,696.61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B、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3,697.51 万元、59,935.76 万元、80,833.24 万元和 26,267.65 万元,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

     C、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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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发行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账面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1%,低于 20%;

     E、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件,取得了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以及《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
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上
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银行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及贷款情
况、发行人诉讼和仲裁的相关情况,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东方华银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

     经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
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
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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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
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确认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持续盈利,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A、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E、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
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关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独立性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意见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通过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次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是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原新农有限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已全部注入发行人。经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房产等主要资产的审慎核查,同时走访相关政府机构,考察了发
行人与经营有关的场所和办公设备,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产权明晰,拥有独立
于股东的与经营有关的场所和办公设备,并不存在以承包、委托经营或其他类似
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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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存在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况。

     (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人
事管理制度、相关人员承诺函等有关资料,并经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实地查看发行人的营运情况,并向有关机构查证了发行人员工的社会保险、
公积金缴纳情况,确认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发行人专职人员,没有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的情形,
亦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的情
形。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的情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依合法程序选聘,不存在超越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资
料和文件,并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确认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并
具有独立做出财务决策的能力。对于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财务会
计处理,均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合同文本
为依据,未出现股东及股东单位干预财务部门业务开展的情况。

     发行人通过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
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照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要求,与股东单位之间不存在
混合纳税、偷税漏税的现象;发行人未以发行人名义将所借的银行借款转借于股
东单位使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况。

     (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最近三年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会
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并经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已建
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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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已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
     和市场竞争需要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在人员、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各方面
     之间均互相完全独立,不存在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
     情形。

          (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
     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辉投资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核查,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独立性的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经 2017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确定,由董事会实施,用于:

                                                                                      单位:万元
序                                                    使用
            项目名称          建设期     总投资                           备案情况             环保审批
号                                                  募集资金
      年产 1,000 吨吡唑醚                                                                      通行审批
1     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      2年     17,991.81    17,991.81      东行审投[2016]362 号        [2017]199
      化钠项目                                                                                 号
      年产 6,600 吨环保型                                          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备      仙环建
2     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       1年        11,118        8,269.00   案号:                      [2015]19
      配套物流项目                                                 10241612304031450263)      号
      年产 4000 吨 N-(1-
      乙基丙基)-3,4-二甲
      基苯胺、2500 吨 1,
                                                                   台椒经技变更[2017]11 号
      3-环己二酮、500 吨                                                                   台环建
3                             1.5 年        6,000         6,000    (备案号:
      N-异丙基-4-氟苯胺、                                                                  [2017]3 号
                                                                   330000150624055852B2)
      配套 600Nm3/h 氢气
      技改项目(简称“加氢
      车间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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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使用
            项目名称          建设期     总投资                         备案情况          环保审批
号                                                  募集资金
                                                                 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备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
4                              3年          6,000        6,000   案号:                   -
      目
                                                                 10241702164031457431)
                合计                   41,109.81    38,260.81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前期建设等相关工作,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该部分预
     先垫付的资金。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地点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都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成项目备案。

          (1)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

          2016 年 8 月 1 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下发《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江苏新农化
     工有限公司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备案的通知》(项目
     编号:东行审投[2016]362 号),通过项目备案。

          (2)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

          2016 年 12 月 30 日,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仙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通知书》(备案号:10241612304031450263),通过项目备案。

          (3)加氢车间项目

          2017 年 3 月 2 日,台州市椒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浙江省工业企业“零
     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变更通知书》(备案号:330000150624055852B2),通过项目
     备案。

          (4)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017 年 2 月 16 日,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仙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
     知书》(备案号:10241702164031457431),通过项目备案。

          2)营销服务体系项目不涉及产品生产环节,不存在废水、废气、固体废弃
     物等“工业三废”排放的情形,保荐机构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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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环保部令 2 号),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在名录内。因此,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无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

     除以上情况外,发行人其余募集资金项目均已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监管部门出
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1)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

     2017 年 5 月 4 日,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下发《关于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年
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3000 吨甲基毒死蜱、960 吨噻二唑、1500 吨苯肼及副产
1150 吨盐酸、944 吨硫氢化钠、321 吨硫磺、689 吨硫酸铵、1566 吨氯化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通行审批[2017]199 号),通过项目环评。

     (2)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

     2015 年 9 月 14 日,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
意见》(仙环建[2015]19 号),通过项目环评。

     (3)加氢车间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产年产 4000 吨 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 吨
1,3-环己二酮、500 吨 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 600Nm3/h 氢气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台环建[2017]3 号),通过项目环评。

     2)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1)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苏新农负责组织实施及经营管理。该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江
苏新农现有厂区(已取得苏(2017)如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4353 号《不动产权证
书》,土地用途为工业,面积为 84,769.00 平方米)内,无需另征土地。

     (2)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由公司负责组
织实施及经营管理。该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司现有厂区(已取得浙(2017)仙居县
不动产权第 0001213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用途为工业,面积为 56,1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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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和现有厂区南侧新征地块,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与仙居县国土资源局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10242013B01357),土地
面积 6,245 平方米,出让价格 235.2 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
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

     (3)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台州新农化工厂负责组织实施及经营
管理。本项目建设在台州新农化工厂现有厂区(已取得浙(2017)台州椒江不动
产权第 0003062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用途为工业,面积为 52,719.70 平方米)
内,无需另征土地。

     (4)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及经营管理。该项目建设
用地为公司现有土地(已取得浙(2017)仙居县不动产权第 0003144 号《不动产
权证书》,土地用途为科教,面积为 12,314.00 平方米)内,无需另征土地。

     综合以上,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和本保
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的揭示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同
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并特别提
示发行人存在的如下风险:


 (一)农药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为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及保证食品安全,各国均陆续出台对高毒性、高
残留农药的禁用、限用措施,对相应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较大的影响。

     2013 年 12 月 9 日,农业部公告第 2032 号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
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
的新增登记;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
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公司毒死蜱原药、制剂类产品及三唑磷原药、制剂类产品的农药登记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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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序号             产品名称              农药登记证号            防治对象
    1       85%三唑磷原药                  PD20040285                   -
    2       40%三唑磷乳油                  PD20040491    棉花、水稻
    3       30%三唑磷乳油                  PD20040680    棉花、水稻
    4       20%三唑磷乳油                  PD20040733    草地、棉花、水稻
    5       15%三唑磷微乳剂                PD20040559    水稻
    6       40%螺螨三唑磷水乳剂            LS20110166    柑橘树
    7       40%辛硫三唑磷乳油              PD20086360    水稻
    8       30%唑磷毒死蜱乳油              PD20081362    水稻
    9       480 克/升毒死蜱乳油            PD20070641    柑橘树、水稻
    10      40%毒死蜱乳油                  PD20080291    柑橘树、棉花、苹果树、水稻
    11      40%毒死蜱乳油                  WP20080450    卫生
    12      40%毒死蜱微乳剂                PD20102019    苹果树
    13      30%毒死蜱水乳剂                PD20085671    水稻
    14      5%毒死蜱颗粒剂                 PD20083886    花生
    15      55%氯氰毒死蜱乳油              PD20083079    荔枝树、棉花
    16      22%氯氰毒死蜱乳油              PD20090645    荔枝树、棉花
    17      22%吡虫毒死蜱乳油              PD20081374    水稻
    18      97%毒死蜱原药                  PD20070002                   -
    19      30%乙虫毒死蜱悬乳剂            PD20141292    水稻
    20      36%氰虫毒死蜱悬乳剂            PD20132654    水稻
    21      25%毒死蜱颗粒剂                PD20142666    花生
    22      40%螺虫毒死蜱悬乳剂            LS20150215    柑橘树
    23      97%毒死蜱原药(江苏)          PD20170426                   -

     公司生产的毒死蜱制剂和三唑磷制剂的防治对象包括:水稻、棉花、苹果树、
柑橘树、荔枝树、花生、草地及卫生(白蚁防疫)等,均不包含蔬菜类别,不属
于农业部公告第 2032 号中限用、禁用的范畴。

     因此,农业部公告第 2032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生产的毒死蜱、三唑磷制剂
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无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的毒死蜱原药和三唑磷原药主要销售给制剂生产商用于复配成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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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种经济作物的制剂类产品。公司境外客户多为大型农化企业,其业务范围遍
布全球,可以根据其产品使用国政策复配成符合相关使用要求的制剂类产品;对
境内客户来说,前述政策在报告期内已开始执行,对公司生产的毒死蜱原药和三
唑磷原药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合以上,农业部对于毒死蜱、三唑磷系列产品在蔬菜上的限制、禁止使用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未来有关部门出台与公司产品相关的其
他农药生产、销售政策,可能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二)环境保护风险

     农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三废”)等环境污
染物。本公司一直注重环境保护,近年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保证“三
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和管理
措施。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及排污企业
的环保责任大大增强,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升了地方政府及排污企
业增加环保投入的积极性和必要性。随着国家整体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来可
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农药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环保标准的
提高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运营成本,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
一定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农药原药、制剂及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部分原料、
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
高压等工艺,对操作要求较高。尽管公司配备了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建立了较完
善的事故预警、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很小,但仍不排除因设备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
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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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29,787.24 万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2017 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7.04%,每股收益为 0.83 元。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
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且短期内产
生的效益难以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
段时间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预计 2019 年底,公司募投项目均可建成投入使用。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
厂房设备投入使用后,公司的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如果未来该等项目不能达到
预期收益,公司净利润存在下降的风险。


   (六)产品质量风险
     2014 年 9 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 00236
号”《民事判决书》对邵福林等自然人与公司及第三人刘功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做
出终审判决,公司共计向邵福林等自然人赔偿 118.63 万元人民币。至 2014 年 11
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和广大民众对农药的要求越来越倾向高效、低
毒、环保。公司作为专业农药生产商,具备先进生产技术和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但仍可能出现因经公司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农户生产受损等情
况。如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可能面临索偿或诉讼风险,并对公司的商业声誉、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1、行业概况

     (1)农药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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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主要是指用来防治、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
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的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
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包括原药和制剂。农药制剂由农药原药和农药助剂制成,其中农药原药
起主要作用,分为有效成分或活性成分。制剂可以分为乳油、悬浮剂、水乳剂和
微乳剂、可湿性粉剂、水性化剂型及水分散粒剂等。

     农药按生产方法与来源分,可分为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按用途分,可分为
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2)全球农药行业概况

     1)全球农药市场总体稳定增长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的逐步推进,20 世纪 60 年代至 90 年代全球
农药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进入 21 世纪之后,世界农药销售额总体仍然呈现
增长趋势。根据 Phillips McDougall 的统计数据,2016 年按分销商水平计,全球
作物用农药市场实现销售额 499.20 亿美元。

                  2001 年-2016 年全球作物农药销售额(亿美元)




    根据全球第二大市场研究咨询公司 MarketsandMarkets 出版的《2021 年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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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趋势与展望》报告数据,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有望以复合年
增长率 5.15%的增长速度增长,到 2021 年市值有望达到 705.7 亿美元。市场增长
的驱动力主要来源于世界人口增长导致的粮食消费和需求的增加、农业操作和技
术的不断改善以及严重的病虫害引发的产量损失。此外,受到诸如生物农药需求
增加、农民对病虫害综合管理接受程度的上升以及在新兴市场较多的机会等因素
的驱动,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有望进一步增长。

     2)全球农药需求量呈现地区差异

     农药消费水平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密切相关,欧洲、北美洲
等地区是传统农药消费市场,但是该等地区市场已经趋于饱和,近年来其对农药
的需求趋于稳定,而亚洲、拉丁美洲等地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业现代化水
平的逐步提高,对农药的需求量不断上升,目前,拉丁美洲和亚洲已成为全球农
药需求最大、增长最快的市场。

     3)全球农药生产、研发高度集中

     经过几十年的激烈竞争与兼并重组,世界农药行业已呈现寡头垄断的竞争格
局。以先正达、拜耳、巴斯夫、陶氏益农、孟山都和杜邦为代表的六大公司构成
世界农药产业的第一集团,占据全球 60%以上的农药市场份额。

                  2016 年全球主要农药企业销售收入(单位:亿美元)
   排 名            国家           公司名称          销售收入     占全球销售收入比重
      1             瑞士            先正达                95.71                16.93%
      2             德国             拜耳                  88.1                15.59%
      3             德国            巴斯夫                61.63                10.90%
      4             美国           陶氏益农               46.31                 8.19%
      5             美国            孟山都                35.14                 6.22%
      6             美国             杜邦                 28.84                 5.10%
                     合计                                355.73                62.94%

     数据来源:农药快讯信息网


     4)全球过专利期农药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市场空间巨大

     从专利的角度上讲,农药品种分两类: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非专利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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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包括了专利到期农药产品和非专利农药产品。

     从全球农药市场份额来看,2001 年,过专利期农药的市场份额为 65%,2005
年上升到 70%,2010 年已经达到 75%。在 2000-2010 年间,专利农药的复合增
速仅为 1%,而非专利农药的增速为 4.1%。新药的开发者在专利保护期内可以享
受较高的利润回报,但过专利期农药由于仿制者的竞争导致价格下滑,替代低端
农药,其需求量往往会大幅增加,市场价值仍会快速增加,所以不管是研发型公
司还是以仿制为主的非专利农药公司仍非常关注专利过期农药的开发与利用。
Phillips McDougall(Agrow 母公司 Informa 旗下的种子和农药咨询公司)预计到
2023 年,将有 166 个农药化合物的专利过期,新增市场价值将超过 110 亿美元,
这也将是国内的农药企业未来新的产品市场空间。

     (3)我国农药行业概况

     1)发展起步晚,增长迅猛

     我国农药产业起步晚,大致经历了建国初期至 80 年代有机氯农药、80 年代
至 21 世纪初期有机磷农药和 21 世纪杂环类农药和生物农药三个发展阶段。从上
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为提高农药自给率,国家不断加大对农药行业的投入力度,
我国农化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生产工艺技术显
著进步,有力提升了我国农药行业的技术水平。

     近年来我国农药工业快速发展,已形成了包括科研开发、原药生产、制剂加
工、原材料及中间体配套较为完整的农药工业体系,农药的生产能力与产量已处
于世界前列。据 wind 资讯统计,2016 年我国化学农药原药产量 377.8 万吨,销
量 360.26 万吨,2000 年-2016 年我国农药原药产量复合增长率为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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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年-2016 年我国农药原药产量及增速




     资料来源:wind 资讯


                           2000 年-2016 年我国农药原药产销量




     资料来源:wind 资讯


     2)成本优势明显,已成为农药出口大国

     近年来,我国农药出口量逐年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主要的农药出口国。目
前我国农药出口基本覆盖了全球农药市场,涉及 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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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出口数量第一大国。发达国家农药企业受环保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影响,农药
产能一直在向外转移,我国农药企业在原料配套、资源(能源、水)、劳动力成
本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从而成为最主要的产能转移承接者。我国农药出
口以原药为主,制剂产品占比较低,原药出口有较强优势,制剂多销往经济较落
后的国家。

     2016 年,我国农药进出口数量分别为 8.4 万吨和 140.1 万吨;进出口金额分
别为 7.49 亿美元和 35.46 亿美元。2008 年至 2016 年,我国农药出口金额总体保
持稳定增长趋势。

                       2008 年-2016 年我国农药进出口统计表

                                    进口                                    出口
     年份
                    数量(万吨)         金额(亿美元)      数量(万吨)       金额(亿美元)
    2008 年                       4.43                2.95           48.47                20.16
    2009 年                       4.42                3.34           50.72                14.16
    2010 年                       5.07                4.21           61.28                17.70
    2011 年                       5.29                4.89           79.64                24.20
    2012 年                       6.89                5.92           89.72                28.52
    2013 年                       7.69                6.93          109.53                37.45
    2014 年                       9.26                7.71          116.12                41.47
    2015 年                       9.00                7.49          117.50                35.46
    2016 年                       8.40                6.73          140.10                37.16

     资料来源:wind 资讯、农药信息网


     从出口农药类别看,主要以除草剂、杀虫剂为主。

                         2015 年、2016 年我国农药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万吨)                         金额(亿美元)
     类别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除草剂                        82.0                96.5           21.02                21.09
    杀虫剂                    22.50                   27.3               9.00                9.52
    杀菌剂                         8.3                10.7               4.35                 5.3

     资料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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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农药登记发展迅猛,但剂型局限、产品同质化严重

       在发展农药产量的同时,我国农药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也在加快,农药登记发
展迅猛。1982 年我国正式确立农药登记管理制度,1984 年首个农药有效成分取
得登记。从 1984—2006 年,每年农药有效成分登记数量不超过 30 种,2007—2016
年,农药有效成分登记数量明显提高,截至 2016 年 12 月,我国有效登记状态的
农药有效成分共计 665 种,有效期内登记农药产品 35,604 个,登记企业 2,218
家。

     尽管我国农药登记发展迅猛,但存在剂型局限及产品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乳
油、可湿性粉剂、粉剂、颗粒剂是我国传统农药剂型,占 60%左右。其中,占制
剂市场 35%的乳油产品,含有的大量芳烃类溶剂毒性大,不仅污染环境,也会危
害人体健康,许多国家已经限制了甲苯、二甲苯等芳烃溶剂在农药中的使用,国
内对传统芳烃类溶剂使用的限制也势在必行。悬浮剂、水乳剂、微乳剂、水分散
粒剂等水基化农药新剂型占比不到全部制剂登记数的 20%,迫切需要加速推进农
药制剂行业的产业升级。

     另外,我国登记剂型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上但凡出现开发前景好的新产品,
保护期刚过,很多企业便集中登记、蜂拥生产,不同企业的相同产品充斥农资市
场,容易形成产能过剩、企业恶性竞争的局面,影响农药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4)我国农药发展趋势

     1)行业整合加速

     2015 年 3 月 5 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 2014 年第二批不予备案新增农药生
产企业的函》,指出我国已成为农药生产大国,企业数量众多,小、散、乱现象
严重。根据《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中央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有关精神,原则上不再新增农药生产
企业备案,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提高产业集中度。

     2016 年 5 月 26 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正式发布《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
划》:农药原药生产进一步集中,到 2020 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 30%,其中
销售额在 50 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 5 个,销售额在 20 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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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 30 个。建成 3-5 个生产企业集中的农药生产专业园区,到 2020 年,力争进
入化工集中区的农药原药企业达到全国农药原药企业总数的 80%以上。培育 2~
3 个销售额超过 100 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从行业发展来看,集约化、规模化是农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随着行
业竞争的加剧以及环保压力加大,我国农药行业正进入新一轮整合期。技术领先、
机制合理、经营灵活的企业将成为行业整合的主导力量,通过行业整合有利于提
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生产过程绿色化,产品低毒、高效化成为行业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农药行业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农药残留问题日益突出,并日渐影
响到环境可持续发展及食品安全。为此,我国不断提高农药生产企业的环保要求,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
处罚力度。2014 年 4 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另外,针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相关政策也相继出台,通过行政手段限制
部分高毒农药的生产与使用范围,引导种植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对于影
响环境安全和危及农产品安全的农药品种,在农药登记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未
来农药剂型结构不断优化,以高效、安全、经济为目标的农药新剂型已逐步兴起,
产品朝水性化、粒状化、缓释化、低毒化和多功能化方向发展。

     3)原药、制剂一体化发展趋势

     农药按能否直接施用一般分为原药和制剂,原药是以石油化工等相关产品为
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合成技术和工艺生产或生物工程而得到的农药,一般不能直
接施用。原药研发生产对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较高,固
定资产设备投资规模大。

     在原药的基础上,经开发研制,加上分散剂等助剂,经复配、加工、生产出
制剂产品,制剂直接应用到农业生产,与产量、质量、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生
态稳定有密切关系。农药制剂主要以植物保护技术和生物测定为基础,以界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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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技术及工艺为研发和制造手段,生产过程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较小。

     制剂企业通过产品的深加工,掌握销售渠道资源,盈利水平普遍高于原药企
业,部分实力较强的原药企业开始进入制剂领域;同时,部分制剂企业也逐渐向
上游原药领域延伸,获得行业内竞争的主动权。《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
发〔2009〕16 号)也提出要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随着行业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未来国内农药行业将呈现原药、制剂一体化发展的
趋势。

     4)生产工艺优化、制剂创新水平提升

     由于创制农药开发成本高、难度大,国内农药企业难以承担巨额的新化合物
创制费用,在产品研发上以次新化合物仿制为主,主要生产后专利时期的农药品
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仿制类农药企业的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原药
合成工艺水平与制剂创新能力两方面。

     对于化学农药原药生产,其核心技术为化合物合成技术,由于原材料、合成
方法的差异,可研发设计不同的工艺路线进行生产,并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成本
以及环境污染程度,最终影响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秀的原药企业通过对化合
物合成技术的不断优化和突破,提高工艺路线效率,从而形成在该领域的核心竞
争优势。

     农药制剂属于高附加值产品,一个农药品种的成功,离不开剂型的成功。农
药剂型有许多种,且各具特点,通过制剂加工,不仅可减少用药量、延长农药使
用寿命,还可以提高作物产量。目前,我国制剂生产技术较落后,生产连续化、
自动化程度低,平均每种原药只能加工七八种制剂,而发达国家的每个农药品种
可加工成十几种甚至几十种制剂。

     随着行业整合加速以及环保压力加大,我国农药行业集中度将逐渐提高,有
利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带动原药合成工艺以及制剂水平的进步。

     5)下游集中用药形成趋势,对农药经营模式产生影响

     我国地域差异较大,气候条件多样,各地区农民有完全不同的种植习惯和用
药习惯,且农作物种植单位面积小、品种多、用户数量大,导致农药需求呈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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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散、品种多样化、差异化的特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流转政
策落地,自然村将逐渐减少,土地的使用和耕种将越来越集中。自 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流转以来,各地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快速涌现,农民群体总人数
逐渐减少,土地迅速向专业种植机构及种植大户集中,农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
高,农药集中采购、集中用药、统防统治将成为趋势。

     在此背景下,农药制剂企业的销售模式也将发生转变。原一家一户、分散购
药的格局将被打破,农药施药主体将由农民个体逐步向种植大户、社会化服务组
织转变。国内现有的农药经销商也将发生分化,原有的村级及部分乡镇级经销商
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退出农药经销市场,大大缩短厂家与终端用户之间的经销
层级,甚至出现厂家与种植大户的点对点直接销售。

     2、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人口总量不断增加,农药市场稳健增长

     进入 21 世纪,全球人口预计将从 2012 年的 70 亿发展到 2050 年的 100 亿左
右。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目前全球人均每年需消费粮食约 350kg,到 2050
年以人口最低值 90 亿计,全球粮食的需求量为 31.5 亿吨,目前缺口在 10 亿吨
以上。同时,近 10 年来全球可耕地面积却维持在 14 亿公顷左右,为满足 2050
年全球粮食需求,单位面积的产量要达到 2.25 吨/公顷,比目前提高 0.14 吨/
公顷。因此,通过使用农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解决粮食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2)国际大型农化企业进行产能转移,中国具有承接优势

     国际大型农化企业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专注于新药的研发与推广,将一些品
种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成本和技术实力、供货的及时稳定、产品质量合格、EHS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达标以及项目管理能力和响应速度是承接产能
转移的重要因素,但是起决定作用或者说有差异化竞争主要表现在成本和技术实
力上,中国在这几个方面上均具有较大的优势,特别是在基础原料来源以及基础
设施方面。凭借这些优势,中国优秀的农药企业可以承接国际大型农化企业的订
单后按要求组织生产,产品直接销售给这些公司,融入其全球供应链体系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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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进而享受全球市场利益。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和创新优势

     公司目前拥有情报研究、合成技术研究、剂型开发、应用与推广技术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等较为完善的技术管理与研发体系,并在行业内率先引进自动化数
据采集与集散控制技术(DCS)生产装置,使得公司在技术管理与研发体系上处
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先后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
开发中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2010 年 8 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设立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并凭借在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产出绩效等方面的优异表现,2006 年
-2007 年连续两次跻身中国农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行业十强”。

     公司秉承“创新促发展、科技增效益”的理念,持续对工艺技术进行重大改造
和提升,不断开发和研制新产品、新技术。其中“毒死蜱、三唑磷水性化制剂产
业化开发研究”等三个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关键农药中间体
——乙基氯化物的工程化关键技术开发”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一五”重大科技支撑
计划项目,“毒死蜱的清洁生产工艺开发”被列入国家 863 计划项目、“噻唑锌杀
菌剂的创制开发”和“磺草酮的清洁生产技术”两个研发项目被列入国家“十二五
科技支撑计划”,“不对称催化氧化及(S)-羟基茚酮酸甲酯绿色制备技术项目” 被
列入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技术已达到国内领
先、国际先进水平,先后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浙江省科技进步
一等奖”三项、“中石化联合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三项等荣誉。2016 年 12 月,公司
所申请的“噻二唑类金属络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号 ZL00132119.6)专
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第十八届“中国专利金奖”。目前,
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数量达 15 项。

     (2)产业链优势

     公司产品包括中间体、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覆盖了整个农药产品产业链。
公司原药产品和大部分制剂产品所需中间体、原药由公司自产,目前已形成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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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产品产业链,不仅节省了中间各环节的交易成本,并且保证了中间体到原
药再到制剂各类产品的品质持续改进和稳定提升,兼具综合成本优势和产品质量
优势,可形成可持续的供货保障。因此,相比一般的农药企业,本公司更具竞争
优势。

     (3)产品优势

     公司致力于研究开发新型、高效、安全、环保的绿色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
体,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建立了坚实的校企合作关系,与国际农化企业德
国巴斯夫、德国拜耳等多家农化类跨国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成功开发出一
系列富有竞争力和市场差异化的新产品:

     ①三唑磷原药及系列制剂产品

     公司拥有国内首条三唑磷原药生产线并实现规模化生产,为我国取代高毒农
药防治水稻害虫发挥了重要作用,填补了相关领域空白;

     ②毒死蜱原药及系列制剂产品

     公司生产的毒死蜱系又一取代高毒农药的杀虫剂类产品,其生产工艺、产品
质量、制剂水平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毒死蜱系列产品曾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获评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知名产品;

     ③噻唑锌及系列产品

     噻唑锌是公司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新产品,噻唑锌及其系
列复配制剂产品聚焦细菌性病害市场及细菌与真菌性病害混发市场,以其独特的
安全性、可混性、补锌保健等功效,广泛应用于粮食、果树、蔬菜等经济作物,
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该产品的主要生产技术“噻二唑类金属络合物及其制备方
法和用途”专利于 2016 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
金奖”。 2018 年 4 月,公司“安全高效杀菌剂噻唑锌的创制开发与应用”获浙江省
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公司制剂类产品多为水性化剂型,具有环保、用药安全、不易产生药害、与
其他农药无交互抗性等特点,符合国家对农药产品发展的要求,市场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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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品牌和市场优势

     公司具有二十多年高效、广谱、安全农药的销售经验、专业的销售团队及完
善的销售网络。国内销售网络覆盖华东、华中、华南、华北、东北、西北等 20
多个省份;同时,公司注重国际市场的开拓,产品远销欧盟、美国、南美、东南
亚、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的海外客户主要包括美国陶氏益农、美国富美
实等多家国际知名农化企业。公司通过优良的产品品质、稳定的供应和完善的服
务,与海内外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0 年至今,公司毒死蜱、三唑磷产品先后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新农”
商标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毒死蜱产品被评为 2010 年度中国石油和化学
工业知名品牌产品,2012 年 2 月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公司自主创新化合物噻唑锌及系列复配制剂产品,多次获得《我信赖的绿色
防控品牌产品》、 《农民心目中的好产品》、《中国植保产品贡献奖》、 《首届中
国绿色农药博览会金奖》等荣誉称号。

     (5)安全和环保优势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安全和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的安全和环保能力直接
关乎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通过多年的
悉心经营形成了以下的优势:

     一是安全和环保的管理基础。公司将“100-1=0”和“企业可持续源于环境可持
续”的安全与环保理念通过长期的培训和实践形成了全员共识,扎根于全员的思
想和行动;与知名咨询公司合作,形成了较为科学和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行业和政府部门的认证。经过近 20 年的实践和持续自
主优化,形成了具有新农特色、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是安全和环保技术研发能力。与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大学 20 多年的紧密
合作,从源头上研发绿色合成工艺和安全环保型的制剂,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
竞争能力。这些绿色合成或者清洁生产技术荣获过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国
家发明专利金奖一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三项。

     三是长期注重安全和环保的投入。近年来公司在安全环保上投入的资金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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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 3,000 万元,形成了一整套三废治理的设施并建立了环保远程监控网络,
使公司的三废处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公司也先后获得省政府环保“六个一工程”
先进企业、台州市环保“十佳”企业等荣誉称号。

     综合以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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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靳   京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范国祖               年        月        日




                                   袁   婧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潘剑云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
表人、执行总裁:
                                   周健男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薛   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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