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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 号瑞丰大厦 18 楼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7,53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4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
87,5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2.937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7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60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71%。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5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
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53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6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3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张志良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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