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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 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
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 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
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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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1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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