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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2-27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20-01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三)14:55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

务大厦 8 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立先生
    (六)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430,892,02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30,835,2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6,8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董事的提案》

    同意 2,430,861,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1,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48%;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1%;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419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李华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

案》

    同意 2,430,891,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1,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99.9439%;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0.056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亦迪、宋颖怡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