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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丰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19-04-1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广东
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日丰电缆”)的委托,担任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袁炜先生、郭天顺先生担任本次保
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法定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
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1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袁炜先生、郭天顺先生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袁炜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
序号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续督导期间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1                                                         项目组成员       否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2                                                         项目组成员       是
        上市项目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3                                                         项目组成员       否
        票项目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4                                                         项目组成员       否
        票项目
 5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0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组成员       否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
 6                                                         项目协办人       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7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8                                                         保荐代表人       否
        项目

       郭天顺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
序号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续督导期间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                                                         保荐代表人       否
        项目
 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3                                                         保荐代表人       否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4                                                         保荐代表人       否
        项目
                                                           项目协办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非公开发行
 5                                                         及持续督导       否
        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3-1-2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6                                                        保荐代表人     是
       票并上市项目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7                                                        保荐代表人     否
       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协办人:伍智力先生

     项目组其他成员:龚启明女士、蔡标先生、高增羽先生、宋思源先生、李红
庆先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Rifeng Electric Cable Co.,Ltd.

     注册资本:12,905.9292 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

     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17 日

     住      所: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邮政编码:528401

     电      话:0760-85115672

     传真号码:0760-85119666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与研究开发:数据通信电缆、高频数据线、家电组件(不
含线路板、电镀)、特种装备电缆、海洋工程电缆、矿用电缆、新能源电缆、其
它特种电缆、电线、电源线、金属压延、水管、塑料管、PVC 电缆管、PVC 线
槽、开关、插座、照明电器、空气开关、配电箱、换气扇、浴室取暖器、低压电
器、电工器材、智能家居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3-1-3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形;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形;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
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管理部组织人员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立项申请
发表意见,进行立项审查。

       2、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适时参与项目进展过程,对项目进行事中
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项目管理部通过参加项目执行过程中
的中介机构协调会、重大问题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执行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与制定解决方案。

       3、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1)内核小组情况
                                     3-1-4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东莞证券内核小组是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
细则》(以下简称“《内核工作细则》”)成立的证券发行业务的内控机构。

     目前,东莞证券内核小组共 17 人,内核小组由投资银行部、研究所、合规
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内核管理部等部门的资深业务骨干等组成,内核成员的专
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内核工作细则》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内核小组成员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2)内核程序

     ①发行和并购申请文件由业务部门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准备完毕,业务部门应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进行内部复核,申请
文件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制作,并保证完整性和齐备性,经业
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按照东莞证券大投行业务项目内核流程要求提交内核
申请。

     ②接到内核申请后,内核管理部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全套申请资料
进行完备性审核、合规性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业务部门项目组。内核管理部
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开时间、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及内核专员名单;原则上在内核
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内核会议通知连同申请材料送达本次内核小组成员。

     ③内核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通过审阅材料、相关发行人信息披露、
网络信息,对项目组及有关人员查询,必要时内核管理部安排内核专员进行现场
核查。

     ④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小组成员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并对
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表决。内核小组成员在召开内核会
议前,将书面意见送至内核管理部汇总。

     ⑤内核管理部应对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是否符合规定、参
会成员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内核文件中进行说明。

     ⑥内核管理部整理会议纪录和内核意见,根据内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和表决结
果,填制《内核小组审核意见汇总表》,将内核意见交予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
及修订。

     ⑦对于表决通过的项目并拟申报的文件,项目组在修订完善申请文件后将内

                                  3-1-5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核意见回复和有关修订的文件提交内核管理部。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次日丰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情况如下:

     2017 年 9 月 25 日,东莞证券在东莞召开了内核小组会议,审议日丰电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 17 人,实到 14
人,参加表决 14 人,回避表决 3 人,符合《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本次内核会议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日丰电缆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
项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然后听取了内核小组对日丰电缆项目审核情况
的报告。会议集中讨论了日丰电缆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历次股权转让以及增
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主营业务
产品分类调整原因等问题。

     项目小组对内核小组集中讨论的问题逐项研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
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一步补充披露,并对文字表达等细节进行了修
改,同时相应修改了申报材料的其它文件。

     经讨论,内核小组会议成员一致认为:本次提交内核的上市申请文件已达到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日丰电缆主营业务突出,经营规范,盈利能力较强,符合
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政策和条件,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
荐日丰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同意上市申请材料根据内核意见进一步
修改后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3-1-6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7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以及各项
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
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核查发行人有无异常的大额收支,结合资金内控
测试,核查大额收支的交易背景及相关银行、票据单据,确认大额收支的商业合
理性和真实性、准确性;核查发行人预付账款,检查付款情况是否与合同规定相
符,并对期后到货情况进行检查;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的应付账款的构成,
分析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和付款周期的变动情况,核查是否有延期付款增加现金
流的情况;核查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形成相关的原始文件,判断是否合
理;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是否与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一
致,有无异常情况;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出
口业务:检查发行人海关电子口岸信息,检查其与出口货物品种、数量、金额等
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同一对方账户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情况;取得发行人关
于不存在虚构交易的声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
虚假增长的情形。

      (二)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式进行恶意串通以实

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核查发行人各报告期最后一个月份的收入占当期
收入的比例是否异常;对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以检查发行人是否通过调节收入、


                                  3-1-8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成本确认期间在各报告期之间调节利润;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退货清单,抽查
部分交易,了解退货原因、金额及其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大
规模退货的可能性;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情况是否合理;核查发行人
是否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的情况;检查关联方是否与
发行人存在相同的供应商、客户,若存在,检查相同供应商、客户与发行人的价
格是否大体一致,若不一致,核查是否存在利益交换的情况;对主要客户、供应
商进行实地走访,核查是否存在利益交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
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三)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访谈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由其填写关联关系调查表并出具承诺函,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2)实地走访部分重要关联方并对其进行访谈。

     2、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1)是否存在共用采购或销售
渠道行为;(2)是否存在双方费用分担不清的行为;(3)控股股东是否免费或
低价提供生产经营场所;(4)发行人或关联方业务上是否存在上下游的关联关
系;(5)核查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的供应商、客户;(6)通过前述核
查关注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无偿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3、核查发行人成本、费用合理性:(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数
据、管理费用明细表和销售费用明细表,进行主营业务成本结构、管理费用与销
售费用结构分析;(2)针对部分成本、费用降低的情况,访谈工资、材料采购
等相关部门,取得发行人控制成本费用的相关内部政策文件,确认成本、费用降
低的合理性。

     4、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以任何形式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
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变相提供经济资源。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
支付成本、费用等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3-1-9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四)利益相关方报告期最后一期的交易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核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保荐机构出具声明,
除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外,保荐机构
或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而
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期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

      (五)体外资金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1、主营业务原材料成本波动分析:(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
购数量和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分析发行人采购原材料价格的公允性;(2)通
过投入产出法或倒轧成本法测算所需的原材料采购数量;(3)通过纵向(发行
人历年)比较、横向(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比较,分析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是否
异常;(4)通过工资表、水费单、电费单、运费单等测算发行人真实的产量和
销量,并倒推采购量,与发行人披露的采购量对比,分析说明有无重大异常。

     2、毛利率及现金流分析:核查毛利率、“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比在各年度之间是否发生重大波动,以
及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相比是否明显异常。

     3、发行人异常资金和科目核查:(1)取得发行人大额或可能异常的货币资
金流出和流入情况记录,核查其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2)核查发行人是否
存在长期挂账的大额非经营性交易往来或频繁进行的非经营性交易往来,查明交
易背景、原因。

     4、实际控制人原始积累、民间借贷等事项及其资金用途核查:(1)调查实
际控制人的投资领域、投资回报状况;(2)调查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民间借贷及
借贷用途;(3)调查发行人是否有历年未入账的收入及体外循环情况;(4)调
查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接受各类监管检查的情况,是否受到重大处罚;(5)
访谈实际控制人关于其投资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情况。


                                 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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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营业
成本或劳务采购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六)互联网虚假交易

     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

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分析报告期毛利率是否均衡,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分析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较高且无法合理
解释的现象,判断毛利率提高是否为成本降低所致;取得报告期内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明细表,检查大额发生凭证判断是否存在将不属于与存货直接相关的成本
计入存货的情况;检查在建工程明细账,筛选报告期内大额在建工程支出,检查
原始凭证核查其是否与工程相关;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标准从严把握,确保符
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现场和在建工程现场,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存货和在建工程核算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
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
的的情形。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职工薪酬及变化情况:(1)访谈员工关于薪酬水平的变化情况,了
解员工当前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金的情况;(2)取得员工绩效考核和工资管理的
有关制度,了解报告期内职工薪酬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核查原因是否符合实
际情况。

     2、工资薪金的分析性复核: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员工名单、工资表及当地同
期平均工资,进行人均工资水平波动情况分析,对员工薪酬按岗位(如高管、技
术、一线人员)进行细分,与同地区、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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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并分析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变化。

     3、取得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
执照和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劳务派遣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核查报告期各期末
被派遣劳动者占同期发行人用工总量的比例,核查劳务派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比较被派遣劳动者的平均薪酬与发行人正式员工平均薪酬,核查发行人是否通过
劳务派遣的方式降低人工成本以粉饰业绩。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
本以粉饰业绩的情形。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

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分析期间费用构成及变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期间费用进行比较分析;访谈财务负责人关于期间费用的归集情况;对报告期内
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核实是否存在大额费用跨期情况;访
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期间费用的情况和各项费用的变化原因,分析
发行人是否存在延迟各项费用发生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
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分析发行人报告期的资产减值准备整体情况;查
阅发行人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分析;对
发行人的应收款项回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的构成,核查发行人产品
的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分析存货成本与市价的差异情况,
估计存货出现减值风险的可能性,评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检查存货库
龄表,结合监盘程序判断发行人对库龄较长、残次废品是否足额提取跌价准备。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
减值估计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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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

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获取发行人在建工程、外购固定资产的清单,了
解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和结转为固定资产时间,外购固定资产购买时间和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时间;实地走访发行人生产、建设现场,访谈生产和工程人员,了解
外购固定资产的安装进度和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月的产
量变化情况与固定资产增减情况的配比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在建工程已投入生产
未及时转固的情况;对报告期内购置固定资产进行凭证抽查,核实所附单据及入
账时间是否符合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形。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

造假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
抽查报告期后的销售合同,分析期后销售价格是否大幅下降;取得发行人报告期
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抽查期后采购合同,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走
势,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期后大幅上涨的情况;取得发行人报告
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统计表,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统计表,报告期后的销售合
同、采购合同,了解主要产品及主要原材料的公开市场价格,核查是否存在原材
料价格大涨前提前囤积原材料或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其主要产品市场价格上升较
快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情况,根据报告期后的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及预期变化情
况,分析其可持续性、稳定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
失真、未来期间业绩大幅下降、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报告期财务会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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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


三、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

承诺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
诚信义务”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对如下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制定了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约束措施                               承诺出具主体
                                                  (1)发行人;
 1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            发行前全体股东
                                                  (1)发行人;
 3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声明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
                                                  (3)全体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
        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的声明承诺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发行前股东。
                                                  (1)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
 8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题的承诺
        关于公司取得银行受托支付借款有关问
 9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题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各方出具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
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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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
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
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
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对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股东中科白云和中山鸿业进行了核查,通过
核查中科白云和中山鸿业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声明,并
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股东中科白云、中山鸿业均
为私募投资基金,该等股东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成
登记备案程序。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不存在私募
投资基金股东的情形。


五、关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核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发行人
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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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环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 号),
 保荐机构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
 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
 业分类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细分行业为电线电缆行业。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分类为“C38 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造业”大类下的“C3831 电线电缆制造”。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
 于重污染行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3 家子公司,其中,子
 公司国际电工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加工制造业务;子公司日丰国际主要从事进出口
 贸易业务,不涉及生产环节;子公司安徽日丰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加工制造业务。

       (一)发行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重要建设项目已取得的环保审批情况如下: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环保竣工验收文号
       核技术应用项目(使用
 1                          粤环审〔2012〕71 号                粤环审〔2014〕81 号
       电子加速器)
 2     扩建项目(新建厂房) 中环建登〔2012〕01240 号           中(西)环验登〔2013〕33 号
                            中(西)环建登〔2016〕00001
 3     扩建项目(新建厂房)                                    中(西)环验登(2016)1 号
                            号
                            中环建书〔2013〕5 号、中(西)
       改扩建项目(增加产
 4                          环建登(2015)00104 号、中(西)   中环验报告〔2016〕24 号
       能、设备)
                            环建登〔2015〕0010 号
       国际电工分车间新建   中(港)环建表〔2017〕0038
 5                                                             中(港)环验表〔2018〕2 号
       项目                 号
       安徽日丰电气电缆工
 6                          蚌环许(2015)75 号                已完成自主验收
       业园(一期)项目

       根据蚌埠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日丰科技有限
 公司日丰电器电缆工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蚌环许〔2015〕
 75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及节能家电
 环保配线组件项目,已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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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二)发行人的排污许可

     2016 年 5 月 30 日 , 中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向 发 行 人 核 发 了 编 号 为
“4420002015000317”《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该证书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

     2018 年 8 月 29 日 , 中 山 市 环 保 局 向 国 际 电 工 核 发 了 编 号 为
“4422102018000311”《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该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环保方面处罚的情况

     2015 年 5 月 27 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中环罚字〔2015〕129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就 2014 年 12 月 16 日该局监察人员对发行人生产车间检查发
现炼胶车间废气治理设施鼓风机未开启,对发行人处以责令立即恢复废气治理设
施、罚款 2 万元的处罚(以下简称“2015 年 5 月处罚”);2015 年 8 月 26 日,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中环罚字〔2015〕15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
行人建成之生产车间改扩建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对发行人处以罚款 5 万元
的处罚(以下简称“2015 年 8 月处罚”)。发行人已缴纳上述罚款并及时进行
了整改。

     经发行人整改后,中山市环境监测站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6 日、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8 月 26 日出具《监测报告》,并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书》((中山)环境监测(工)字(2015)第
668-C 号),确认发行人改扩建项目车间排放废气、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达到该改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所要求的相关排放标准。

     2016 年 9 月 6 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经核实,发
行人“上述两类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确认发行人“受到行政
处罚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并按照我局要求,进行了整改。该公司的废气
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改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合格”。

     经查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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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网站信息,以及对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蚌埠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
员进行访谈,除发行人曾于 2015 年因炼胶车间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鼓风机未开
启、改扩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产而受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但经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
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的相
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独立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
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独立性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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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
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会议

     2017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在保证全体
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
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广东日丰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召开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

     2017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
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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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日
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
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
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根据《证券法》对发行人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聘请东莞证券作为保荐机构
暨主承销商,双方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2、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
良好,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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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日丰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发行人设立以来,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人员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广会审字[2019]G14003650655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总资产为 88,383.58
万元,总负债 40,207.7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48,175.84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984.59
万元和 6,180.75 万元和 11,557.62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发
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277.27 万元和 3,489.90 万元和
9,744.66 万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44.03%;发行人资产
质量良好,经营性现金流量正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专字
[2019]G14003650666 号”《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
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日丰电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根据当地工商、税务、土地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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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第五十条第(四)项
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及节能家电环保配线组件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将严格遵守有关监管部门对募集资金运用的规定;同时,
发行人也制定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已就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了声明;本次发行保
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均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声明,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6、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2,905.9292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
发行不超过 4,302 万股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

      (二)根据《首发办法》对发行人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规
定的证券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2009 年 11 月 8 日,发起人冯就景、李强、罗永文等三名自然人共同
签署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09 年 12 月 8 日,正中珠
江对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广会所验字〔2009〕第 09006030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9 年 12 月 8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 17 日 , 发 行 人 在 中 山 市 工 商 局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44200000028704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为“广东日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冯就景,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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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国枫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发行人历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
及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09〕第 09006030018 号”《验
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0〕第 09006030020 号”《验资报告》、“广会所
验字〔2010〕09006030031 号”《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1〕第 09006030055
号”《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3〕第 09006030113 号”《验资报告》以
及国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声
明等,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因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均为从事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2,379.94 万元、123,029.84 万
元和 150,982.6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01%、97.33%和 97.17%。

     ②通过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③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均为冯就景,未发生变更。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冯就景出具的声明、国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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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
“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后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
员的声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经查证发行人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并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
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1-4 号》
的相关要求开展财务专项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
《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经核查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发行申请
文件等资料,认为发行人规范运作,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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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广东日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和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情形。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规
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查阅了
发行人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正中珠江出具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12〕551 号)、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1-4 号》的相关要
求开展财务专项核查中对发行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往来款等进行全面深入的
核查,确认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审字[2019]G14003650655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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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专字[2019]G14003650666 号”的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
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审字[2019]G14003650655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
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4)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审字[2019]G14003650655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发行人已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
系并已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6)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审字[2019]G14003650655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①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820.91 万元、6,146.77 万元
和 11,078.78 万元,累计为 22,046.46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超过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365,835.61 万元,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905.9292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 48,175.84 万元,无形资
产为 7.43 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2%,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28,284.88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纳税资料,发行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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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
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
十条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84,048.76 万元、126,407.81 万元和
155,379.0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4,984.59 万元、6,180.75 万元和 11,557.6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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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820.91 万元、6,146.77 万元和 11,078.78
万元。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空调、小家电、高端装备制造、风力发电、新能源、建
筑机械等行业,公司产品需求受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
下游行业市场需求持续保持旺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均
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转
变,导致公司下游空调、小家电、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从而对公司产品需求产生影响,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 2016 年 9 月发布的《中国电线电缆行
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我国线缆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至十二五末已达
4,075 家。市场上低端产品供给过剩,而高质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端
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从行业整体来看,行业投入产出有待提高,市场竞争日益激
烈,而行业发展既面临国际传统电线电缆制造强国的压制,又面临新兴发展中国
家电线电缆工业的追赶,从而加剧了行业竞争。

     随着经济和产业的持续发展,以及产业竞争层次的日益提升,发行人未来业
务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日益增强。如发行人不能持续增加对业务和资源的投
入,不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并不断推出高附加值的新产品以获得技术创新效益,
将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经营业绩存在难以实现增长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主要原材料铜材占产品
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4.48%、60.00%和 60.30%。报告期内,铜材的市场价格波动
较大,以上海现货 1#铜为例,其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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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数据来源于长江有色金属网(www.ccmn.cn)行情报价数据。

     报告期各期,上海现货 1#铜均价(不含税)分别为 3.25 万元/吨、4.20 万元
/吨和 4.33 万元/吨,2017 年度较 2016 年度增长 29.23%,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
增长 3.10%。

     尽管针对铜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采取“成本+目标毛利”
的定价模式,并根据客户订单需求情况主要采取均价模式采购所需的铜材,以转
移铜材价格波动风险,控制铜材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但是铜材价
格波动仍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产生如下影响:一方面,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
响发行人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而目标毛利相对固定,从而影响发行人的产品毛
利率水平;另一方面,铜材价格上涨将导致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动资
金,从而加大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压力。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0.50%、17.86%和 19.79%。发行
人产品销售价格主要采取“成本+目标毛利”定价模式,产品毛利率计算公式可
简化为“毛利率=目标毛利/(成本+目标毛利)”,产品成本主要为铜材成本,
发行人采用“铜价联动”和“实时报价”方式可以有效传递铜价波动对产品售价
的影响,而目标毛利相对于铜价波动较为稳定,故产品毛利率受铜材价格影响较
大,呈反向变动关系。发行人目标毛利根据单位时间效益、化工原料价格及人工
成本、生产批量及供货时间、生产难度、市场供需关系、竞争对手报价、历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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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因此,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发行人的产品毛利率
水平,且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发行人未能及时调整目标毛利,发行人
产品毛利率将存在下滑风险。

      (五)偿债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需求普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
人流动比率分别为 1.45、1.46 和 1.75,速动比率分别为 1.18、1.16 和 1.44,资产
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 53.12%、52.28%和 44.03%。虽然发行人银行资信良好,
拥有较高的授信额度,融资能力较强,但如果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下降,销售回
款期限大幅延长或大量销售货款不能按期收回,或者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
发行人将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六)应收账款比重较高导致的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5,894.92 万元、29,209.02
万元和 36,999.96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53.24%、49.21%和 54.51%,占
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9.55%、36.99%和 41.86%,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
较高。今后,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仍可能继续保
持较高的水平。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龄
1 年以内的占比 98.43%,其中账龄在 90 天内的占比 92.55%,账龄在 90 天至 1
年的占比 5.88%,且发行人在各期末对应收款项均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客户
大多数为信誉状况良好的知名厂商;同时发行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
制度,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发行人短期内应收账款大幅上升,
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发行人面临坏账损失的风
险,对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七)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是家电和特种装备制造企业,报告期内,空调连接线组
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分别为 50.34%、55.89%和 57.42%,平均
占比 54.55%。小家电配线组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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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和 21.06%,平均占比 23.85%。特种装备电缆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
例分别为 23.55%、19.60%和 21.52%,平均占比 21.56%。

     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和居民消费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家电行业和特种装备
行业发展出现剧烈波动,而发行人又不能及时调整产品的应用领域,将直接影响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

      (八)对主要客户依赖的风险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
企业,主要客户为美的集团、格力电器、TCL 集团及美国休斯顿电缆等国内外
知名家用电器生产商、电线电缆品牌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的收入
合计分别为 42,069.94 万元、73,850.84 万元和 90,550.57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 50.06%、58.42%和 58.27%,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若出现发行人与上述主要客户发生纠纷致使对方终止或减少从发行人的采
购,或对方自身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发行人无法及时拓展新的其他客户,
将导致发行人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于 2011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4 年、2017 年分别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均为 3 年,2011 至 2019 年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
得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额分别为 600.33 万元、752.33 万
元和 1,408.1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21%、10.30%和 10.35%。
未来,若发行人不能继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未来国家所得税优惠
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发行人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发行人未来
盈利能力将遭受不利影响;若未来主管部门发现发行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的实际条件,从而取消发行人资格,甚至可能对发行人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进行
追缴,从而造成发行人实际损失,对发行人经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十)存货余额较大可能引致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 9,445.10 万元、11,827.68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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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8.6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4.43%、14.98%和 12.95%。随着发行
人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余额将随着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如果铜材等原
材料价格大幅下降,较大的存货余额将会给发行人带来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十一)汇率变动的风险

     2012 年以来,发行人一直注重树立自身国际品牌、拓展海外业务,向海外
客户提供高品质的电线电缆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收入分别为 15,279.22
万元、17,792.03 万元和 24,356.41 万元,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18.55%、
14.46%和 16.13%,其中汇兑损失分别为-197.97 万元、181.32 万元和-120.49 万元,
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7%、2.48%和-0.89%。

     发行人将持续开拓海外市场,涉外销售和采购金额预计进一步提升,但如果
未来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发行人将面临因人民币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汇兑损
失风险。

      (十二)劳动力成本上升风险

     产业升级、劳动力成本上升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亦成为国内许
多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员工人
数合计为 1,741 名。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总额分别为 5,519.31 万
元、8,592.10 万元和 9,138.76 万元,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 8.43%、8.50%
和 7.55%。随着中国经济转型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人口红利的消失,发行人将面临
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十三)用工管理风险

     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具有劳动密集特点,端子加工等技术含量较低的辅助工
序需要大批一线作业工人。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位于珠三角,制造业较为发达,
用工需求量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订单相对集中时所需一线生产普工数量将增
加。发行人为应对生产出现的临时性、紧急性用工需求,报告期内曾与部分劳务
派遣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其用工进行补充,并于 2016
年 8 月开始通过劳务外包方式解决部分订单生产问题。随着发行人规模的不断扩
大,用工需求矛盾仍然存在,不排除发行人在特定时间存在用工季节性缺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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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行人车间普工流动性较高,对发行人人员招聘、用工管理等都带来一定难
度。因此,发行人对普工招聘、用工管理的不当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十四)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风险

     发行人为电线电缆企业,具有生产员工数量众多且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发行
人积极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积极动员鼓励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为愿意住宿
的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客观上解决了大部分员工住房问题。目前,发行人按照国
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部分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发行
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逐年增加。截至 2018 年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已为 525 名自愿购买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就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发生劳动争议纠
纷或仲裁、诉讼案件,亦未因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
行政处罚,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认
定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则其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但发行人仍可能面临因未足额缴纳住
房公积金受到处罚的风险。

      (十五)房屋租赁风险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研发、生产和办公场地均为自购房产,部分生产加
工车间和员工宿舍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其中,子公司国际电工租赁的位于中山市
港口镇南围街 43 号的两层共计 7,600 平方米的厂房主要用于公司部分产品的端
子加工工序,该租赁合同将于 2019 年 9 月期满。如果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现租
金较大幅度上调或不能续租等情形,则可能影响公司届时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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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及节能家电环保配线组
件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
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

     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后提出的,并且公司在研
发、技术、生产、营销、人员等方面已做好充分准备。上述项目建成投产后,将
扩大公司生产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模和业绩水平产生
积极影响。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公司可能因工程进度、工程质
量、投资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影响上述项目的进度安排和实施效果。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达产后,公司产能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产品种类
将更加丰富。上述项目投产后,公司能否顺利开拓市场并消化公司新增产能,将
直接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和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尽管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是建立在对行业、市场、技术及销售等进行谨慎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基础之
上,但仍可能出现项目实施后,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容量的变化、竞
争对手的发展、产品价格的变动等因素而导致产品销售未达预期目标,从而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固定资产将大幅度增加,且每年发行
人将新增折旧费用。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费用,发行
人将面临因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短期内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十七)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持有发行人 105,162,899 股股份,占
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81.48%。尽管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将有
所降低,并且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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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如果实
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后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有损于发行人利益的活动,
将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
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未出现重大的市
场突变情形。

      (二)2019 年一季度的预计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 2019 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约为 31,700.00 万元至 31,900.00 万元,
较 2018 年同期约下降 9.00%至 9.50%,主要为受铜价下降约 7%的影响;预计 2019
年一季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1,850.00 万
元至 1,900.00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变动幅度约为-0.50%至 3.00%。公司预计 2019
年一季度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上述 2019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
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五、东莞证券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配套产业,与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特别是支柱产业及民生
相关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 GDP 增速减缓、全球金融危机、国内
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国内电缆企业普遍开工不足,甚至一度引发中小企业倒闭
潮。但随着“十三五”规划等国家政策的推进、全球经济回暖,电线电缆行业出
现新一轮的行业景气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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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电配线组件市场作为消费拉动型的市场,直接受益于我国家电市场的快速
增长。随着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城镇化趋势新增大量家电需求、
农村市场家电普及等因素,我国家电市场具有广阔的增长空间。2016 年 8 月,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中国家用电器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意见指
出:大家电产品市场经历了消费刺激政策影响的波动,“十二五”末期趋于饱和,
产销量增长缓慢,但厨房电器及小家电增长稳定,一些新兴家电品类快速发展。

     特种装备电缆的市场空间直接受益于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大力发展。“十三五”
规划鼓励支持节能环保、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等
新兴产业发展,随着核电、风电、海洋能源等一大批新能源项目的成立,相关特
种装备、支持船舰、港口装卸设备所需的特种装备电缆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定位于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等橡套类电缆的研发、生产、销
售和服务,在细分市场有着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

     一方面,发行人不断巩固和加强在空调连接线组件和小家电配线组件领域的
地位和产品服务质量,与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信科龙、TCL 集团、奥克斯
空调等国内知名家电生产厂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连年获选为上述企业的合
格供应商,有效规避了中低端电线电缆市场激烈竞争的风险;另一方面,发行人
不断加大以高端装备柔性电缆为代表的高附加值特种装备电缆的研发及生产,开
发并维护了中联重科、徐工机械、大汉建机等装备制造类客户,产品质量和性能
得到了该类客户的高度认可;再次,发行人产品远销美国、英国、德国、中亚等
多个国家和地区,积累了美国休斯顿电缆、英国克里弗兰、德国和柔等诸多国外
优质客户资源。


六、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运作规范,具备较好的独立性;发行人
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
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发行人主营业务盈
利能力,增强发行人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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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方案可行。为此,东莞证券同意推荐日丰电缆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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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伍智力


保荐代表人:

                              袁     炜               郭天顺


内核负责人:

                              李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董事长及总经理:

                              陈照星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8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现授权袁炜、郭天顺两位同志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
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就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在审项目保荐工作家数的相关
情况,本保荐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与签字保荐代表人说明与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袁炜、郭天顺担任在审项目保荐代表人并负责
保荐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任在审主板(含中小企业板)          担任在审创业板项目
  保荐代表人姓名
                            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家数              保荐代表人的家数
                      1 家: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袁   炜                                          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1 家: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郭天顺                                           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二、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袁炜最近三
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为:担任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板)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该项目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批文;保荐代表人郭天顺最近三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为:担任天津绿茵景
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
荐代表人,该项目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

     三、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袁炜、郭天顺符合“双人双签”
的相关要求,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3-1-39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一)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的。

     四、本保荐机构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共同承诺:自本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至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在审保荐工作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内,包括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袁炜和郭天顺两名保荐
代表人将不存在以下情形:同时担任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两家以上
(不含两家)企业的保荐代表人或负责保荐工作的情形。

       五、本保荐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与签字保荐代表人共同承诺:保证前述相关
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与承诺。



       (以下无正文)




                                    3-1-40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被授权保荐代表人:

                               袁 炜                  郭天顺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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