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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8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激励计
划(草案)》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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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
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向 3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6.6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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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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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东进             李晓维                于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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